各市(区)科技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招引、创新资源集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全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等依托自身主营业务和优势领域,结合我市“1+4”产业体系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布局建设专业孵化器。
3.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在本次市级认定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泰州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明确的运营机构(自运营或委托运营),孵化器产业定位明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机构成立注册和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场地包括自有或租赁)。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
4.配备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投融资案例。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综合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类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须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孵化器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其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1),按照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见附件2)进行装订,加盖公章后报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2.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每家推荐不超过2项)并出具《2024年度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见附件3),收集汇总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于2024年11月8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
3.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各市(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择优推荐,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科技局创新发展处 吉帅 帅希琴
联系电话:0523-86399585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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