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我局将于2023年1月5日启动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工作,本年度补助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补助、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和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标准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京市监发〔2021〕28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发布、实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际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际标准组织正式批准发布。ISO、IEC标准中的PAS、TR和ITU标准中的SUPPL不纳入补助范畴。国际标准发布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行业标准发布机构、代号以及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备案情况请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请范围内。
(3)团体标准是经在京社会团体批准发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全文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得到实际采信应用。
2.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未按一个项目申请的不予受理。
3.标准制修订项目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项目应由位列标准前言中排名前三的在京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无申请资格。
2.项目应由一个单位牵头申请,与其他全部编制单位就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协商一致,并取得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不含行政机关或非在京单位)。
3.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同等申请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资格。
4.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数量和额度
按照优中选优、重点突出、示范引领原则,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数量约60项;其中:国际标准不超过20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不超过10项,团体标准暂不设数量限制。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制定标准外文版的,应提供标准外文版文本。
3.ISO、IEC标准无需提交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我局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ISO、IEC标准和排名前三的编制单位信息进行核对;ITU标准应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或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材料应明确:申请标准是否为正式ITU国际标准;申请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制定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
4.团体标准应提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政府采信应用文件。
5.可按实际情况提供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材料。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相关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的项目。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的项目。
2.申请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考核评估。
3.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申请资格
1.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应由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且通过考核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往年曾获得补助但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补助额度
1.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无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
4.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立项文件;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达试点示范项目立项文件。
3.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合格文件或通过专家考核评估材料;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提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考核评估合格文件或专家考核评估材料。
四、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相关要求
(一)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首次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资格
(1)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京单位申请,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补助额度
(1)各类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2)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3)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4.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
(3)国际标准组织会议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二)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编制的中国标准(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团体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项目。
(2)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2.申请资格
(1)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补助应由首次推动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在京单位申请,且申请单位是该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排名前三),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组织申请。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补助额度
(1)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工作实际发生费用。
(2)同一单位年度推动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补助累计资金不超过50万元。
4.申请材料
(1)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的团体标准正式文本。
(3)体现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相关材料,如:中国标准转化成国外标准的外文标准文本和证明文件、体现标准应用的合同(协议)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官方文件及翻译件等。
五、申请方式及要求
1.申请单位登录北京市标准化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bzh.scjgj.beijing.gov.cn),在线填写相应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申请单位在系统中收到网上初审合格通知、获得受理编号后,在线使用A4纸打印相应《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加盖以下公章:
(1)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单位被合并或名称不准确的,以及由上级法人申请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2)申请表“银行账号”一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申请单位预留银行备查的本单位加盖在支票上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3.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申请表》扫描后上传系统。
4.申请环节暂不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相关材料。待形式审查后,通过形式审查的相关单位根据注册地所在市场监管部门通知,按时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相关材料。
六、联系方式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受理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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