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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18:00:33 发布部门: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中北高新区、综改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办发〔2022〕2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并科〔2024〕7号),现组织对2022年度太原市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一、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1.评价对象:2022年度太原市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

  2.数据填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填报数据为2023年度数据(部分财务指标含2022年度数据)。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推荐单位初步审核、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新型研发机构,10月25日须提交《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其中:向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一份;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报送二份(一份该中心留档,一份报市科技局)。

  请各推荐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及要求,对本辖区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评价结果。原则上推荐单位评价优秀以上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市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50%(评价结果可向上进位,如参评单位有3家,50%为1.5,则可推荐优秀2家)。对评价不合格的,推荐单位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对推荐单位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会议评价。对进入会议评价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市新型研发机构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公布的绩效评价结果,不再重复组织评价。

  (二)未按时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材料的市新型研发机构,视为放弃年度绩效评价,不能享受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政策。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太原市科技局资管科:

  联 系 人:王静

  联系电话:0351-2020989

  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联 系 人:李长有

  联系电话:0351-5621038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下载
太原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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