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
在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确保我局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范围
我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我局名义印发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我局和经营主体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招商引资协议;
(五)我局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六)其他按要求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协议等。
三、审查分工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负责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办公室作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承担统一复审工作,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台账记录,并定期向深圳市宝安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四、审查流程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直接出台政策措施的,按规定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起草科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二)初审程序。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起草科室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初审认为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进行相应调整;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和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等依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统一进行复审。
(三)第三方评估。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起草科室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办公室复审发现起草科室未按要求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应当提醒起草科室进行评估并做退件处理。
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措施,且办公室认为需要评估的,可以在复审阶段委托第三方评估提供专业意见,以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第三方评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
(四)复审结论。办公室复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公平审查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退回起草科室。复审意见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由起草科室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复审意见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当调整、修改。起草科室对复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提交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定。
五、复审时限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法律关系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复审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会审要求
对按照《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的规定,由我局负责起草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应提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办公室在复审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咨询。
七、定期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按规定逐年评估。
八、审查责任
(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落实“谁起草,谁审查”原则,起草科室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办公室承担复审责任。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
(二)办公室牵头组织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就公平竞争审查具体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加强对全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水平。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文件,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外公开的政策措施如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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