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
为强化我区在推进“百千工程”、打造“诗画乡村”中的项目谋划与储备,加强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我局牵头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门头沟区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强化我区在推进“百千工程”、打造“诗画乡村”中的项目谋划与储备,加强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农业农村领域政府性资金,在各镇投资的建设项目,且未列入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
使用其他领域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政府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四条【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统筹储备、政策对接、征集审核与实施督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区级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
项目申报部门(即各镇政府、相关部门、符合相关政策支持条件的经营主体等)承担政府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联农带农机制等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分类】 政府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分为直接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补贴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储备机制】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各镇政府,分别负责搭建区、镇两级项目储备库,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农业农村政府投资建设工作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实现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提前深度谋划储备一批,有序推动建设一批”。未纳入区级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对接农业农村领域政府投资政策,项目所在村不予支持推选参与市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第七条 【项目征集】 对于本管理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即计划使用农业农村领域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及任务要求,向各镇、相关部门传达上级对口部门或相关政策文件所提供的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并组织各镇、相关部门据此开展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符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向。
(二)符合上级对口部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按工作因素、政策因素安排的年度任务计划。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有联农带农作用或有集中连片示范带动效应,风险可控,前期工作扎实,实施条件成熟。
(四)项目地块使用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使用集体产业用地的,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项目申报原则上应首先提交初步策划意向,经过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再行提交以下资料:
直接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补贴投资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步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项目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对征集到的各镇、各相关部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审。
初审重点内容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及市、区政策要求,是否符合我区及各镇规划与实际,是否重复申报,是否存在政策冲突与历史遗留问题等。
联审程序为: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落实上位规划、环境与建设管控、水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安全韧性及产业运营要求等方面情况,组织相关区级部门依职责提出联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入库】 区农业农村局综合各相关单位联审意见,进行最终的入库审核,形成纳入区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并对项目对接财政资金、“诗画乡村”选树政策以及申报市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等优先级进行排序,按要求报送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策对接】 中央及市、区相关政策资金确定后,区农业农村局将区级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按照相关优先级的排序进行匹配。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库中项目排序及政策资金到位情况,遴选出一批亟需建设且确实可行的项目,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其他项目继续完善方案。
第十二条【方案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项目主体依据各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查、实施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文物勘察等审批手续,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
以上前期手续完成后组织相关镇、相关部门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财政评审,根据政府决策,履行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开工时限】 各镇、各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决策和资金安排组织项目实施。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在政府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奖补投资项目应根据具体奖补政策要求及时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四条【实施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 各镇、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主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调整变更】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应当按程序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主体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依据中央及市、区相关政策和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验收。以镇政府为主体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奖补投资项目,由各镇统筹确定建设主体或奖补对象;以相关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奖补投资项目,由该部门统筹确定建设主体,直接作为奖补对象。项目依据中央及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对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奖补对象自主改造实施,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项目主体应当遵守政府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强化项目资金审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超预算资金使用,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强农村基本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为确保政府投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对项目开展事后绩效评价。事后绩效评价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措施、项目实现的预期效益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申报主体对储备项目进行内容更新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优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中央及市、区层面已经出台或专门制定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照已有或专门政策文件实施项目管理。中央及市、区层面已有或专门政策文件未尽之处,执行本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应急类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市、区有关规定简化相关项目储备和审批程序。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相关部门间要加强沟通,确保拟使用农业农村领域政府性资金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区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三条 各镇负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区级各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督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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