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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