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市监注发〔2023〕108号)废止。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为全面推进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根据《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定期进行认定,建立名录数据库,开展重点培育的措施。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参照《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苏市监〔2024〕130号)分类参考标准,由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泰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泰州市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商标、专利,并从事与商标、专利相关的经营项目,且本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个体工商户;
②属于市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此处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自营产品曾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
④曾获评消费者满意单位2次及以上;
⑤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1+N产业龙头企业、纳税“双百”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超过5年的;
⑥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②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③入驻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经营品种有特色,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④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农家乐、精品民宿等;
⑤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⑥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同时经营3家以上连锁门店的;
②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③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参与各类标准制定,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市(区)级技能荣誉;
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⑦近三年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③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且从事相关经营项目,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兴”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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