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政策条款:
第三条 国家级、市级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名单。
第四条 区级总部认定条件
(一)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企业实际承担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总部职能。
(二)区级外资研发中心。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六条认定奖励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获得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按本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2.获得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虹口区外资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落户发展
(五)外资总部高能级补贴。
对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奖励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新引进的已认定为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政策全文
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虹口,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设立在虹口,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含全球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创新型企业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国家级、市级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认定条件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认定条件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条件依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名单。
本市相关部门评定的其他相关总部型企业依据相应管理部门发布的名单。
第四条 区级总部认定条件
(一)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企业实际承担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总部职能。
(二)区级外资研发中心。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区级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四)区级贸易型总部。
虹口区贸易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
(五)区级创新型企业总部。
1.资产总额超1亿元或市值达到10亿元;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近三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20%以上;在本区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
2.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3.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25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50人以上。
(六)上述(一)-(四)区级总部应获得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区级总部认定小组)的认定批复;上述(五)区级总部应获得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级总部认定小组)的认定批复。
第五条区级总部认定流程
企业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其中创新型企业总部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经区级总部认定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总部。
第六条认定奖励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获得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按本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2.获得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虹口区外资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
1.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贸易型总部。
1.获得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虹口区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新型企业总部。
1.获得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按本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2.获得虹口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获得本市其他相关总部称号的企业,按上述对应层级金额进行奖励。
(六)获得虹口区区级总部的企业能级提升后,兑现差额奖励。
(七)同时获得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支持落户发展
(一)投资奖励。
对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投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30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对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对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四)装修补贴。
对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300万元。
(五)外资总部高能级补贴。
对在本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奖励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新引进的已认定为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企业在享受本实施意见期间内,如同时享受市、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资金保障
设立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九条 使用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由区商务委牵头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及相关产业部门组成区级总部认定小组,对企业进行区级总部资格认定,认定后次年对相应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创新型企业总部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区商务委、区科技经济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及相关产业部门组成区级总部认定小组,对企业进行区级总部资格认定,认定后次年对相应资格条件进行确认。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区商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虹商务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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