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1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加强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经费的使用效能,促进全市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中设立的“中山市中医药科研创新基金”,专门用于资助从事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围绕中医药行业需求和产业技术重点科学问题进行突破,推动特定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培育面向行业及产业需求的前沿研究人才,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水平,为中医药研究成果与产业对接转化奠定基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卫健局是专项资金的协同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拟定资金使用方向,申报与调整预算,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开展项目验收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中设立的“中山市中医药科研创新基金”。
第七条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三章扶持对象、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需是上述单位在职人员(不含返聘和多点执业人员)。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项目按事前资助方式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和卫健局根据全市中医药创新传承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研专项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原则上项目实施时间不能延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只能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其中,一年实施周期项目只能延期半年),突发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年度候选项目库。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项目申报情况等,按照规定的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同年度申报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专项的项目,通过市科技局评审,经市卫健局协商同意,可纳入本专项立项扶持。
第五章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中设立的“中山市中医药科研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额度根据《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按照中山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实施方案批复资金额度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既定程序报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手续,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监管。
(一)分配至相关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发文通知相关预算单位,并按现行预算指标调整有关程序办理。
(二)未涉及需分配至市直单位的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作为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直接主体,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用款金额、收款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卫健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面的财务管理。
(一)不得用于公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部门常规工作涉及的其他经常性经费支出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支出标准或有关规定开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与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一致。
(三)资金使用单位要健全报账手续,严格报账程序,规范财务审批,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五)项目实施完成或合同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卫健局联合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市卫健局对专项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科技、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卫健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单位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于项目验收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和卫健局。绩效评价重点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支出效率低下、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
专项资金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等事项,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结题验收、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或合同执行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卫健局组织验收结题工作,按照验收结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从严管理,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结题、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以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资金支出效率低下、违规使用资金的,取消项目责任主体最长5年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质认定申报或国家、省级科技类项目、资质认定推荐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如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市科技局审议后进行公示,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实施及合同执行的。
对发生上述(一)(三)(五)(六)(七)(八)类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规定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市科技局可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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