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4〕56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23个地区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以3年为一评估周期,本期试点时限自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
二、请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完善三年期的试点工作方案,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印发,并报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抄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三、试点工作启动后,请各试点地区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经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报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四、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和指导。
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具有探索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试点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宣传推广,引领带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4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2024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河北省保定市
河北省唐山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江苏省宜兴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辖区)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武隆区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
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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