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省科技厅对《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3日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
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团队,促进学术交流和开放合作,引领支撑科学发展、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行业前沿和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团队,促进学术交流和开放合作,引领支撑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鼓励联合省外优势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分类管理、有序进出”的建设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取消。
(四)制定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激励政策。
(二)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具体指导、协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负责督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和发展责任,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科研办公场地、人员编制、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确认。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考核监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参加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协议明确的职责义务,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统筹各方资源力量,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建设领域,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北优势和特色,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具备培养或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诚信惩戒记录;
(二)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产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依托单位相关学科领域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承担并完成了省级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依托单位占比70%以上,且不与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重复交叉。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办公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至少与相关领域2个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签订伙伴实验室协议,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
(七)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确定共建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八)依托单位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经费支持,能够保障其有效建设、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九)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撑高质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北优势和特色,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注册经营3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4%以上,或年研发投入4000万元以上;无重大违法和诚信惩戒。
(二)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依托单位掌握相关行业领域核心技术,拥有高水平原创性成果或国家技术发明专利,科研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承担并完成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具有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基础和能力。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制定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
(四)拥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依托单位占比70%以上,且不与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交叉重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办公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与相关领域2个以上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签订伙伴实验室或技术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七)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共建协议,确定共建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八)依托单位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经费支持,能够保障其有效建设、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九)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撑高质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实验室优先布局领域,结合基础前沿竞争需求和比较优势,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申请。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建设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集中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面向未来、优中选优、突出重点”原则,确定拟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重点实验室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须组建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重点实验室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立由省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指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专职管理岗位,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学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鼓励设置分支机构和学科站点。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工作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围绕研究方向及相关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采用组织自主研究课题、设立开放课题、申请纵向项目、接受横向项目、开展联合研发等方式,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贡献能力。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建设实验(试验)功能平台,建立客座研究和访问学者制度,面向需求提供研发成果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实体化运行。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数据,按时填报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当年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评估得分排名前10%的为优秀档次,后5%的为不合格档次,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优秀、合格档次重点实验室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择优支持重点实验室牵头组织承担省级科技任务,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对以重点实验室为主体引进“高精尖缺”国际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师”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省基础研究、应用示范场景等专项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概念验证、技术转移和成果熟化等活动。
(四)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等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打造标杆样板,推广先进经验,引导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期间,因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变更。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科研办公设施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四)出现违法或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停业、破产、撤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愿提出取消重点实验室的。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号)、《河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0〕2号)《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冀科平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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