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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16:45:31 发布部门:青海省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青政办〔2023〕71号),引导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30日

  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转化平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化平台,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

  示范基地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持续引导企业和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企业和产业做大做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技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转化平台由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管理、评估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及承担或协助办理其他有关具体事务;对纳入管理的转化平台进行评估与监督;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根据需要对申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转化平台的组织推荐和培育工作,并协助进行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园区(含大学科技 园)、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等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规范、健全,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三)园区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近三年内设有稳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推动区内企业进行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四)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上年度登记技术转让、许可、开发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园区还需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

  (六)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七条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四)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

  第八条转化平台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印发通知启动转化平台申请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转化平台名单;

  (三)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核的拟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示范基地”和“中试基地”管理序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纳入管理序列的转化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示范基地、中试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退出转化平台管理序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退出转化平台管理序列,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退出管理序列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将纳入管理序列的转化平台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列入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各地区应将转化平台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yuangangfe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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