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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考核及新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16:51:05 发布部门:江苏省商务厅 收藏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平贸易工作的要求,我厅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苏商公平〔2022〕4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我厅将开展2023年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考核及新工作站申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工作站是我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多年来发挥行业优势,为助力全省公平贸易工作有效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请各市商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摸排,严格筛选,推荐新的申报单位,初步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各公平贸易工作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准备考核材料,直接报送至省商务厅。

  我厅将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评审,考核合格及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认定为2023年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

  二、报送时间

  相关材料一式7份并电子版请于2022年12月23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

  联系人:杨斐愉、欧阳嫄

  电话:025-57710424,57710200;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江苏省商务厅公平处

  邮编:210008

  江苏省商务厅

  2022年12月15日
 

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发挥工作站作用,扎实推进我省公平贸易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函〔20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依托省内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等设立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工作站的规划、认定、评估、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站主要承担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及出口管制措施的预警监测、跟踪反馈、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开展行业协调、对外交流、参与游说等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跟踪监测行业经贸政策及法规动态,做好重点国别(区域)行业预警和风险研判;

  (二)关注企业遭遇贸易摩擦、出口管制及受影响情况,及时预警并提供专业服务,组织协调企业开展应对,参与听证和游说等工作,及时总结应对经验;

  (三)适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跟踪、总结、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

  (四)举办或组织参加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出口管制等公平贸易相关业务培训;

  (五)组织协调业内企业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提升产业竞争力;

  (六)配合做好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七)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公平贸易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设立

  第六条申请承办工作站的主体,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行业要求。工作站主要设立在以下行业:

  1.传统优势产业:易遭遇国外同质化竞争,贸易摩擦风险较高;

  2.幼稚产业:易受不公平的进口冲击,需要成长保护期;

  3.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重要设备、关键原材料或零部件依赖进口,易受国外出口管制打压。

  同类行业原则上设立一个工作站;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性工作站。

  (二)主体资格。工作站重点依托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等设立。

  1.行业商协会: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关注行业发展,桥梁纽带和智库作用发挥较好;

  2.龙头企业: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名列前茅,且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愿和号召力;

  3.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在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或优秀业绩,能够提供权威、专业的业务支持。

  (三)机构设置。申请主体必须在我省依法登记,配备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

  (四) 信息平台。申请主体必须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平贸易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及各类预警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主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省商务厅每年1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主体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省商务厅根据评估结果综合全省情况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九条省商务厅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日常考评成绩和年终考评成绩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0%。

  第十条省商务厅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考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日常考评包括季度分析报告和日常工作配合。

  (一)季度分析报告:按季度报送行业重点市场进出口动态监测、分析、研究情况及公平贸易工作开展情况。

  (二)日常工作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对、调研分析、会议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工作站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年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和行业分析及产业竞争力报告。

  (一)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全年公平贸易工作完成情况、案件应对经验及效果评估、工作亮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行业分析及产业竞争力报告:对重点关注行业或产品受贸易摩擦、出口管制或经济制裁等外部环境变化影响的分析,并提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优秀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分档支持;不合格的,取消工作站资格。

  因情势变更或承办主体不再适合承担工作站职责的,经专家组讨论研究予以撤销。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公平贸易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工作站应遵守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站应恪守职责,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任何与其职责无关的活动。对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工作站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工作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苏商公平〔2016〕94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lex)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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