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记入、查询、更正其诚信信息。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服务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办理的诚信信息对外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以及其他诚信信息;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3.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办事指南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先自行下载、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2至附件4),并按表格备注要求备齐相关证明材料,之后现场办理申报、查询、更正申请事宜。为保证申请办理效率,申请人应在表格相应位置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明事宜,可先电话咨询。
(二)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青岛证监局法治处
联系电话:0532-85799598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
(三)办理流程
1.我局收到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信息以及其他诚信信息申报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档案。
2.我局收到诚信信息查询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申请人。
3.我局收到诚信信息更正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相关要求及监督管理
(一)相关要求
1.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如实提供如下材料:(1)查询申请书;(2)身份证明文件;(3)办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或者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3.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者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4.辖区有关公司及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
(二)监督管理
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相关要求,我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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