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沈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4〕7号),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作为各单位申报2024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的依据。
一、支持方向
2024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主要支持专利技术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产品备案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知识产权保险、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示范、知识产权贯标、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等11类后补助项目,所涉及的专利均为有效专利。
二、项目要求
(一)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
2.申报条件
(1)2024年以来发生的专利技术转让、许可;
(2)具备完整合法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合同涉及的专利转让人(许可方)为高校院所;
(4)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的,合同涉及的专利受让人(被许可方)为本地企业,且许可应为开放许可。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4)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合同及备案证明,须体现专利转让、许可内容,且涉及专利部分金额明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
(5)技术合同相关付款回单、发票等票据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印章(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4.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向本地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限开放许可)达到15件(次)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每增加5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师帅、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202、24011351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条件
(1)2024年以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获得贷款,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不存在违约行为;
(2)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质押登记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借款借据、担保费等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企业版征信报告(提供电子版即可)。
4.经费支持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贷款单位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的50%,给予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912 、24011275
(三)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积极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且在我市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2.申报条件
2024年以来支持或协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
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沈阳市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4.经费支持
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912 、24011275
(四)专利产品备案认定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条件
(1)单位产品入选2023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名单;
(2)被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信息于9月30日前更新至2023年度。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专利产品备案认定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
4.经费支持
支持专利产品备案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产品,每件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师帅、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202、24011351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奖补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合作社等。
2.申报条件
首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奖补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费支持
支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对首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晓光、冯俊霖(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电话:24011902 、24011335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2024年以来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保险手续完备;
(2)投保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4)保费缴纳凭证;
(5)投保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经费支持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险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保费的50%,给予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912、24011275
(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工程、示范奖补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条件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区、县(市)政府指定的项目承担单位。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工程、示范奖补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费支持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示范工作,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承担主体,每项给予申报单位30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晓光、冯俊霖(知识产权保护处)
联系电话:24011902 、24011335
(八)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2023、2024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且取得《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主体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认证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报告》;
(5)认证(复核)费用发票等票据复印件,票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印章。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在补助范围。
4.经费支持
支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通过国际、国内认证的单位按照实际认证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师帅、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202、24011351
(九)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奖补项目
1.申报主体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2.申报条件
(1)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2)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或实践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3)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4)办学行为规范,无违纪、违规情况;
(5)学校未享受过同一财政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奖补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创新实践的活动方案、计划、活动记录、图片影像等材料;
(4)参加创新、创作实践活动的相关获奖情况或奖励证书。
4.经费支持
支持我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对成效显著的学校,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文冰、王雁来(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24011129、24011776
(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成功的专利代理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2023年在沈阳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数量≥10件;
(2)申报主体2023年发明专利预审申请合格率≥50%;
(3)申报主体2023年发明专利预审申请授权率≥50%。
3.申报材料
《沈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补助项目申报书》。
4.经费支持
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对在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案件的代理机构,根据预审案件质量和数量等指标择优支持,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本次择优支持不超过10家申报主体。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子谊、祝国飞(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024-24011807、024-23897701
(十一)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奖补项目
1.申报主体
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
2.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专利代理机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撤销;
(2)2024年内,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为本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完成首次执业备案1人以上;
(3)专利代理机构已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请本项目时该专利代理师仍在职。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奖补项目申报书》;
(2)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专利代理机构2023年度报告;
(3)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
(4)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4.经费支持
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人资金支持,单个代理机构年度资金支持不超过5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文冰、杨子谊(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24011129、24011807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电子版材料应包括全部申报材料的pdf格式版和项目申报表的word格式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规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在多个政府部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
4.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并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逾期不予接受。
附件:1.沈阳市专利技术转让、许可补助项目申报书
2.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3.沈阳市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4.沈阳市专利产品备案认定补助项目申报书
5.沈阳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奖补项目申报书
6.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7.沈阳市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示范奖补项目申报书
8.沈阳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申报书
9.沈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奖补项目申报书
10.沈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补助项目申报书
11.沈阳市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奖补项目申报书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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