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开展了第十二批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定工作,经有关单位推荐、形式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和公示等程序,评定10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快融入以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为核心架构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依托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及各市(州)分市场,向社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服务。
二、省科技厅将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育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等条件保障。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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