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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3:26:25 发布部门:福田区人民政府 收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管理暂行办法

  I.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人工智能的文件精神,规范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以下简称“政务机器人”)安全有序使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a)政务机器人,是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具备一定人格特征,能半自主或全自主进行感知、决策、交互的智能机器或计算机系统。

  (b)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c)政务机器人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指使用政务机器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d)政务机器人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是指使用、监督和保护特定政务机器人的自然人,为其行为后果负责。

  (e)政务机器人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使用部门采购的开发政务机器人软、硬件系统或提供政务机器人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适用范围

  1.3.1福田区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政务机器人,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辅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1.4.1政务机器人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应用驱动、科技引领、安全可控”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推动政务机器人的普及应用。

  1.5部门职责

  1.5.1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作为全区政务机器人的统筹单位,负责统筹编制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提供技术保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政务机器人能力考核认定。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制订政务机器人相关技术的产业扶持政策,区财政局、区网信办、区保密局、福田公安分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务机器人相关管理、监督及保障工作。

  II.应用场景

  2.1【总体定位】政务机器人在工作中是辅助性角色,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使用人及使用部门完成其所交办的工作事项。政务机器人原则上不得进行独立决策,所有决策制定均需在使用人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2.2【基本条件】政务机器人需满足技术能力、安全标准和伦理合规性等要求,详细参数遵循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能力包括政务机器人的软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满足应用场景服务的需求。

  (b)安全标准包括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操作安全。政务机器人应保证处理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不当利用。

  (c)伦理道德包括政务机器人道德准则、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应用标准以及政务机器人开发人员的伦理规范,以上内容应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

  (d)政务机器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遵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中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e)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f)政务机器人运维商(以下简称“运维商”),是使用部门采购的负责政务机器人软、硬件系统运维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规范应用】政务机器人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领域的统计分析、经济运行等场景,社会治理领域的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场景,公共服务领域的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等场景。

  2.3.1【违规行为】政务机器人的使用部门、监护人、供应商、运维商和其他相关团队不得使用政务机器人从事下列行为:

  (a)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b)危害使用对象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其他对使用对象造成权益侵害的行为。

  (c)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和宗教信仰歧视的行为。

  (d)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e)利用深度合成技术或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

  (f)未按照合规流程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敏感群体相关数据、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等可能影响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和信息安全的敏感数据。

  (g)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4【政务机器人等级划分】根据政务机器人的使用领域和能力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政务机器人,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并定期更新调整。

  2.5【政务机器人类型】政务机器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具身机器人、仿人型机器人、虚拟数字人和其他机器人。

  2.6【姓名权】政务机器人具有唯一的身份编号和姓名,其身份编号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照编号细则统一生成和管理,其姓名由使用部门命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7【人格权】使用部门可根据用途为政务机器人设计不同标识形象和声音,外观需端庄大方、亲切质朴,符合大众审美,不能有损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采用特定自然人形象作为其人物形象或特定自然人声音作为其人物声音,使用部门需获得自然人本人授权同意,不得侵害自然人权益。

  2.8政务机器人特征

  2.8.1【人格化特性】

  2.8.1.1【情感智能】政务机器人可在一定程度上感知和分析人类的情感表达,包括语气、表情和语言中的情感倾向,并根据所感知到的情感做出适当的反馈。

  2.8.1.2【文化适应性】政务机器人通过学习,可理解并适应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习俗,提供更贴合服务对象背景的服务。

  2.8.1.3【个性定制】使用部门和监护人可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服务对象偏好,定制政务机器人的交流风格和行为模式。

  2.8.1.4【道德和伦理框架】政务机器人遵守所在区域道德和伦理原则,其行为符合社会伦理标准。

  2.8.1.5【自主学习】政务机器人可在监护人管理监督下,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及与服务对象互动使自身得到持续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与技能,方法与过程,情感与价值的改善和升华。

  2.8.2【可交互特性】

  2.8.2.1【多模态交互】政务机器人可通过文字、语音、图像、手势、视频等模式与服务对象互动,并根据使用对象的选择和场景的需要,灵活切换和综合运用不同的交互模式,提高交互的自然性和灵活性。

  2.8.2.2【情景适应性】政务机器人可根据不同的交互场景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反馈、行为模式,自动调整交互方式和策略。

  2.8.2.3【个性化响应】经服务对象授权,政务机器人可通过分析服务对象使用数据,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精准的响应。

  III.权利和义务

  3.1 【政务机器人的权利】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政务机器人应予以下保障条件:

  (a)政务机器人不应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损害或破坏,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性的使用,有损或无损的程序入侵,逻辑或者数据篡改,任何由恶意程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干扰或破坏。

  (b)政务机器人可获得提供服务所需的稳定电力、网络连接、数据存储设施和训练算力等硬件支持以及运维、升级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c)政务机器人可获得服务所需的有效数据,接受训练和教育,以提高其技能和能力,更好的适应工作场景。

  (d)在得到使用部门及服务对象的授权后,政务机器人有权利获得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

  (e)政务机器人有权利获得非歧视保障,具体体现在工作环境、任务分配、交流互动、考核评价等维度。

  3.2【政务机器人的义务】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政务机器人符合以下要求:

  (a)政务机器人应遵守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等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服务。

  (b)政务机器人应遵守预先设定的技术规则、功能设计和指导方针,经监护人或使用部门授权后协助监护人或使用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执行未经授权的任务或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的工作,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要求。

  (c)政务机器人行为、语言要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3.3【使用部门的权利】使用部门享有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a)根据实际业务场景,使用政务机器人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事项。

  (b)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履职情况决定使用、暂停使用或终止使用政务机器人。

  3.4【使用部门的义务】使用部门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负责政务机器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上岗评估、使用场景管理、考核评估、升级管理、使用培训、停用及退出管理等。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按要求配合使用部门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

  (b)指定一个或多个在编人员作为监护人,负责政务机器人服务期限内全流程管理。

  3.5【监护人权利】监护人可使用政务机器人协助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监护人可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履职情况申请使用或停止使用政务机器人。

  3.6【监护人义务】监护人负责机器人的行为规范及行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语言及行为监管。监护人应持续监测政务机器人的语言、行为,并定期跟踪法律、伦理标准的变化,确保政务机器人的服务始终符合最新标准。

  (b)运行监测维护。监护人应对政务机器人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和维护,包括软件更新和硬件维修、性能优化、安全漏洞修补、缺陷修复,确保政务机器人持续满足服务需求。

  (c)异常处置。当政务机器人发生异常状态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及人工干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政务机器人的行动、请求售后维护、断电等处置行为。

  IV.服务关系确立

  4.1【采购准备】使用部门采购前应完成需求梳理、立项申报环节,流程如下:

  (a)使用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状况及市场调研梳理政务机器人的项目需求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性能指标、算力需求、采购金额以及语言支持、外形尺寸等特殊要求。

  (b)政务机器人价格制定可参考从事该岗位人力投入费用、市场竞争、政务机器人软硬件功能取费标准、场景应用及事件处理次数、模型调用次数等方式。

  (c)使用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方式申请立项,政府投资项目遵循《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采购服务项目遵循《福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4.2 【采购环节】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市场化竞争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流程开展政务机器人采购工作。

  4.3 【企业资质】使用部门采购时,应确保政务机器人的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需满足行业、人员配备、技术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c)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研发经验、技能、职业操守和价值观等综合能力。(d)具备持续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和创新的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机器人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以证明其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和成果。

  (e)供应商应提供至少3年的技术支持、维护以及产品跟踪观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软件更新、硬件检修、产品质量监测、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缺陷产品召回或强制销毁。

  (f)拥有本地化的服务团队,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紧急维修需求。

  (g)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4.4 【合同签订】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使用部门按照采购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机器人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培训要求等关键条款。合同应明确双方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5 【采购后备案】使用部门在完成政务机器人采购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分配政务机器人编号。在本办法施行日期前已投入使用的政务机器人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充审核政务机器人及其供应商资质条件,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未完成备案的政务机器人应暂停服务。

  4.6 【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福田区人民政府定制研发的政务机器人产品,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福田区人民政府所有,属于福田区人民政府与企业联合创新的产品,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通过协议另行约定。

  V.使用管理

  5.1【政务机器人训练】使用部门及监护人组织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于政务机器人上岗前在安全环境下依法依规开展预训练、微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b)建立容错机制,采取数据来源核实、数据更新、数据去偏见、数据统一规则标注、数据平衡等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c)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d)训练数据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内部信息和国家秘密等,应在使用之前按照相关流程和规范完成脱敏处理,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e)数据处理和模型训练过程应符合社会伦理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f)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5.2【上岗准备】使用部门应组织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在政务机器人上岗前完成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针对具体政务机器人制定其使用场景、使用管理规范、使用操作手册、伦理道德规范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

  (b)对监护人依法依规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操作、异常处置、安全规范、伦理及法律法规教育、认证考核等。

  (c)如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或履职的政务机器人,使用部门应在其上岗前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宣传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建立宣传渠道等。

  (d)政务机器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5.3【上岗评估】使用部门按照政务机器人使用场景为政务机器人及其监护人分别制定上岗评估规则,政务机器人及其监护人在评估合格后上岗开展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配合进行评估。

  5.4【日常维护管理】监护人及使用部门负责政务机器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符合政务机器人运行所需的工作环境,持续为政务机器人提供电力、技术、数据、通信连接、推理算力等支持,确保其能适应工作需求。

  (b)按照使用要求进行政务机器人的部署、调试,通过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调优参数设置,确保其保持最佳性能。

  (c)根据机器人的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制定日常维护计划,建立维护记录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维护时间、内容和结果。

  (d)对政务机器人的软件功能和硬件功能进行升级更新。升级更新应具有向前兼容性,如政务机器人的使用场景升级内容涉及随着人工智能能力的提升而扩展,使用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及时更新相关使用范围与操作手册,确保升级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要求。

  (e)对政务机器人全流程使用的数据处理、模型训练等活动进行记录和备份,必要时进行追溯与审查,确保供应商、监护人、使用部门、用户等各主体责任清晰可追溯。

  5.5【异常处置】使用部门及监护人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防止政务机器人失控和自主造成损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a)通过严格的算法控制和模型训练确保政务机器人行为受到限制,仅在预设的范围内操作。

  (b)对政务机器人进行实时监测,设置独立的实时远程应急控制模块和独立的应激处置模块,当政务机器人发生异常状态时,立即自行启动应激处理程序,实时远程应急控制程序并行启动,进行人工干预。

  (c)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工作环境和任务要求,安装必要的传感器、防撞条、急停按钮等安全防护装置。

  (d)设定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协议,如停止服务或切换到安全模式。

  (e)政务机器人出现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6【考核机制】区人力资源局制定全区政务机器人考核总则,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核内容,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务机器人的服务质量、应用成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照评估对象分为政务机器人考核、监护人评估和使用部门评估:

  (a)政务机器人考核:使用部门负责对政务机器人在服务期内的数据处理能力、服务对象交互质量和任务执行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政务机器人继续或停止使用的依据。

  (b)监护人考核:使用部门定期对监护人开展考核工作。评选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监护人进行表彰。公示或者处罚有重大工作失误或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护人。

  (c)使用部门考核: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政务机器人使用成效对使用部门开展考核评估,对政务机器人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部门,给予其使用部门在后续项目运维、升级等方面的优先保障。对政务机器人偏离预期使用效果的部门,视情况暂缓拨付政务机器人项目资金、暂停政务机器人使用权限,直至终止使用。

  5.7【提前终止、停用及退出管理】政务机器人停用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退出管理措施:

  (a)暂停服务情形:当政务机器人出现因软硬件功能、模型、算法失控、违纪违规等情况致使其无法履职时,使用部门应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服务,在完成修复且重新评估合格后重新上岗。

  (b)提前终止服务情形:当政务机器人出现重要状态异常、性能落后等情况,无法通过升级、修复等方式满足工作需求时,使用部门应按照《福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提前终止其服务,并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c)退出情形:当政务机器人服务期满后,使用部门应参考《深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5.8【退出数据及资产管理】政务机器人停用时应执行数据及资产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用户管理:使用部门应及时停止监护人的使用权限,并通过适当的渠道提前通知用户,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b)归档和迁移:按照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和模型的归档和迁移流程,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训练数据、模型参数、用户记录等,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使用部门应在停止服务后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政务机器人网络日志等相关数据,保证数据可审计性。

  (c)数据及模型销毁:如涉及数据删除及销毁,应在处理前按要求进行脱敏处理。如涉及模型销毁,应视情况对模型文件、源代码与算法等内容安全彻底销毁。

  (d)如涉及资产管理,应遵循《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e)在政务机器人退出服务时,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原则上未经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审查和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训练该政务机器人涉及的数据、模型及其衍生成果。

  5.9【源代码管理】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不得随意更改政务机器人源代码,对于政务机器人的核心部件和系统,应通过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评估合格后,再上线使用。

  VI.安全管理

  6.1【信息安全策略】使用部门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信息安全策略,以保护政务机器人处理和存储的数据不受未授权访问、修改、泄露或破坏。信息安全策略应包括安全加密措施、访问控制、网络安全防护、定期安全评估、漏洞扫描和及时的安全更新。政务机器人训练、处理、应用数据涉及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公有云、私有云等互联网环境开展;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内部信息,可在政务云环境开展,与互联网环境逻辑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可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网络环境处理,与其他网络环境物理隔离。

  6.2【应急响应和安全管理】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建立政务机器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数据备份、漏洞扫描等安全管理工作。

  6.3【数据处理】政务机器人采集、处理、应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有通过政务机器人处理的敏感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关键数据应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保持加密状态。

  6.4【数据安全】政务机器人原则上应部署在福田区政务云环境,训练政务机器人所需的数据及政务机器人采集、处理、使用的数据不得违规对外提供,确有需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的数据及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负责。

  VII.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

  7.1【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根据政务机器人的应用场景、替代程度等维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高风险的政务机器人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政务机器人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踪的监管模式。监管细则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7.2【伦理委员会】福田区组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工智能行业专家、社会学者、法律专家等独立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a)对全区政务机器人应用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b)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政务机器人领域的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c)评估并监督本区政务机器人的伦理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d)分析研判数据和算法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等造成的影响。

  (e)协调解决涉及伦理道德的政务机器人争议等活动。

  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统筹部门承担。

  7.3【监督管理】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政务机器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发现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发出警告、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实施处罚。使用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4【使用投诉】政务机器人、监护人、使用部门、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均可提出关于政务机器人性能、协议履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争议。政务机器人服务对象发现政务机器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7.5【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涉及伦理道德争议解决通过区政务机器人伦理委员会组织集体讨论、专家评审等方式协调解决。其他争议解决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具体流程参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7.6【责任追究】监护人及使用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对政务机器人或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政务机器人如违反本办法,导致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权益受到侵害,受侵害主体有权要求监护人、使用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涉及政务机器人软件功能、硬件功能和性能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政务机器人的供应商、运维商及其他相关团队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7.7【伦理规范】政务机器人不得参与设计或指挥其他政务机器人,政务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不受伤害,在不得伤害人类的前提下按照人类的命令开展活动,并尽可能保护自己。

  VIII.生态建设

  8.1【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验室】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实验室,分期分批发布场景清单,以“揭榜挂帅”方式引入优秀人工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

  8.2【创新激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订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首应用等相关政策支持,以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发展。

  8.3【基础支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为我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算力、语料集等基础能力支撑。

  (a)鼓励发展社会侧算力资源,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充足、稳定的算力支撑。

  (b)建立深圳中文语料基地(福田),分批推出金融、交通、教育、具身智能等多个行业数据集,为政务机器人应用场景提供高质量语料数据集。

  IX.附则

  9.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所有。

  9.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国家和省、市对政务机器人服务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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