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有关要求,做好2024年浙江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信息初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通知》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均可申报(具体条件参考附件2)。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下同)中提交申请。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3)中的相关材料。并请于10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收件人:姚春彬;电话:13588866015)。如企业收到修改或完善材料的通知,请及时补寄所要求的纸质材料,并更新电子版材料。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附件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具体形式及内容见信息填报系统中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做好清单内企业的主动服务和日常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就处理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
3.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声明。
4.企业需提交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其中,纸质版材料包括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等纸质文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声明、承诺书等(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刻录成光盘,邮寄至上述地址。
5.相关企业于10月10日前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如收到修改或完善材料的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内材料的上传及纸质版材料的提交。
三、其他注意事项
清单有效期内,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提交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
如对企业条件认定或申请材料要求有疑问请电询姚春彬(0571-87056913)。
附件:1.《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 〔2024〕264号)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5.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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