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对《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参加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删除“应在江西省注册登记”的相关表述。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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