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直有关部门,长春市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
《吉林省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吉林省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组织和资金安排为抓手,以完善政策体系和稳定资金来源为保障,以优质创新企业项目为载体,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路径,将吉林科教人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全省力争注册备案基金数量、注册产品数量、基金管理规模每年保持增长。
二、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一)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创新中心等功能性平台发起设立的创投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省内国有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国有创投机构,鼓励产业龙头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参与或设立创投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并购基金或行业基金。加强省内基金管理机构与头部机构合作,打造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化创投基金管理团队。(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创投行业准入及备案管理工作。优化登记注册流程,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注册及产品备案的照前会商机制,优先办理创投基金相关业务,强化各部门登记、备案、税收等信息互通共享,在防范各类风险的前提下,畅通创投基金落户渠道。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对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备案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业投资类产品,也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
(三)优化政府资金配置。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加强基金管理整合,对省级股权管理机构存量资金整合优化,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合理安排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提高匹配科创类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效率,形成财政资金合力。集中资源打造投资运营功能完备的国有金融资本平台,专司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开展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直接支持实体产业。(省财政厅负责)
(四)完善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组织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根据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省科技厅参与,提出本行业的投资方向、重点、计划和目标,在充分研究可行性必要性的基础上,筛选提出政府投资基金拟投项目清单,报省政府决策;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明确基金决策机制,规范基金管理,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全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国有资本尽职容错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尽职容错机制,对政府审定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应以基金整体的政策功能发挥为主,弱化对投资收益的要求,打消管理机构的投资顾虑。对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分档设置风险投资损失容忍率。对投资科创类企业项目发生损失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和省内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实施,履职尽职且未发生谋求私利行为的,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绩考核时,不考核评价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且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追究责任、不予惩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国有资本考核评价机制。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完善省级政府各类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不以短期获利为考核目标,对省级政府性各类基金实施“募投管退”全过程绩效管理,对各类基金“募投管退”各阶段设置不同考核指标,以基金整体作为考评对象,科学合理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核发薪酬费用、增减政府出资、实施奖惩措施、保留或撤换基金管理机构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基金管理专业化能力。支持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遴选国内优秀子基金管理机构,培育壮大省内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发挥两方管理机构的各自优势,根据全省总体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部署,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匹配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已投项目提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战略投资等服务。(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八)健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机制。省级财政通过新老基金整合、专项资金“拨改投”、股权划转等方式扩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提高政府基金出资比例。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基金规模,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开展创业投资。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与社会资本、产业资本等合作,积极对接地市级基金开展投资合作,设立区域子基金,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厅负责)
(九)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对接。推动省内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担保和其他机构之间联动对接。推广投资、贷款、担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辖内财险法人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上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各类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资源。推动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项目。鼓励省内各类投资基金主动与国家级基金资源对接、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对接服务,在尽调分析、项目研究、投后管理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畅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一)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根据政策引导目标需要,将基金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适当奖励与让利,建立奖励让利比例与基金的省内投资额、战略回报、投资收益等因素相挂钩的浮动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强与各类股权市场的联动对接。全力推动省内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证监会在首发上市(IPO)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研究省内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S基金。支持省内资产管理公司扩大直接股权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业务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退出。加快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优化转让流程,完善定价机制,活跃交易市场。积极争取我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项目的筛选机制与路径
(十三)强化有组织的重点投资。着眼支持全面创新,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上下功夫。支持符合吉林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聚焦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重点投资及项目储备方向:抢占新领域新赛道、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因国内外政策变化导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纾困。(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高质量创新项目库。做好科技型企业的分类评价,根据“企业创新积分制”筛选优质科技创新企业,组织协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等,按投向板块分类,对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围绕行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科创型小微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业信息化领域;围绕打造现代化大农业的底盘技术、核心种源、关键装备、耕地质量等农业领域;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主导产业等领域,分别形成项目储备库。市场化、可公开、非涉密、非敏感的有创业投资需求的项目可争取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组建的创新创业项目库,对全国的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开放。(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创业投资项目对接机制。按照“市场联动、自愿对接”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机构之间的统筹联动,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项目的对接。建立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各类项目库中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或企业,向创投机构推送,促进信息共享、匹配对接,为承接股权投资落地提供有效载体。在符合商业保密等要求的前提下,提供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尽调信息,为投资机构提供充分参考依据。(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十六)落实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证监、发改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精准政策推送,简化申请程序。经过注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内税收、人才等支持政策,并接受注册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加强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动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创业投资监督服务体系。监管部门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投基金在资金募集、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打造宽松、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有关部门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年度检查、事中事后管理等工作,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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