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拟定的主要内容
1.2023年11月,南通市被评为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 号),国务院食安办每3年进行一次已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复审,省食药安办每年对已创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为建立健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 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食安办〔2021〕8 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示范引领”项目评审细则》(食安办发〔2022〕3 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市政府关于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长效动态管理水平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纳入《2024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意见》立足于构建南通市食品安全“五五一〇”工作体系,主要分为“工作目标”、“着力完善五项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十大重点提升工程”三部分。
二、责任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责任主体名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郭书,联系电话:0513-69818150
三、实施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实施主体名称: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朱一葵,联系电话:0513-89121339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市政府关于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长效动态管理水平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着力完善五项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十大重点提升工程等活动,适用范围内的您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完善《市政府关于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长效动态管理水平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五、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6日。
附件:《市政府关于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长效动态管理水平的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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