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各有关单位: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
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在白云区高质量集聚、全链条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拟筹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结合白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对象为入驻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依法在白云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企业或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园区经营管理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各类机构主要包括:
1.从事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人事代理、高端人才寻访、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企业或各类机构。
2.从事人才培训、人才考试、人才测评、职业技能鉴定等业务的企业或各类机构。
3.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供信息支撑、交易结算、金融服务、数据开发及网络运营等业务的企业或各类机构。
4.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各类机构。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入园机构可获房租补贴、优秀(进步)企业奖励、人才引进奖励、园区经营管理奖励等扶持。
(一)房租补贴
入园机构(不含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以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前3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给予房租补贴。享受补贴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不低于200平方米,租用期限在3年以上。
2.承诺在享受房租补贴之日起3年内,不将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否则,应当退还所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优秀(进步)企业奖励
本实施办法印发次年起,每年度开展优秀(进步)企业评选。对入园机构(不含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相对应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优秀企业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1亿元,且较上年度提升超过30%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相对应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进步企业奖励。
(三)人才引进奖励
入园机构从区外为白云区用人单位引进或选聘国际杰出人才、国内领军人才、符合云聚英才卡“金卡”以上其他条件的人才(须与白云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选聘的人才于白云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审核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相对应给予入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人。每个入园机构每年在该项上获得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园区经营管理奖励
所有入园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总和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每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相应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申领全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审核-审批。
(一)申报。申报对象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
房租补贴涉及的租金及租赁面积由园区经营管理机构核实后报送。
入园机构年营业收入相关资料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核实。
优秀(进步)企业奖励和园区经验管理奖励、人才引进奖励中的国际杰出人才和国内领军人才由区科工商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余补贴和奖励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补助发放名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入园机构须在园区内发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及约定知悉,并遵守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七条 入园机构满足白云区惠企政策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不重复获得扶持资金。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奖补对象承担。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或各类机构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对白云区的经济贡献总额。
本实施办法所称“不超过”、“达到”等有关表述,均包含本数。
本实施办法所称“年营业收入”,均指机构入驻园区后相应时段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中,房租补贴在租赁费用支付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优秀(进步)企业奖励在年度营业收入符合条件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人才引进奖励在引进或选聘人才经审核评定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园区经营管理奖励在入园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总和符合奖励条件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房租补贴申请条件的,在本实施办法失效后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扶持。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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