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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15:48:53 发布部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收藏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申报截止日期:10月23日

  申报网址:https://mtyx.gtgsh.com/

  二、分类原则

  符合“名特优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1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名特优新”参考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或取得民宿服务认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具备经营内容相关职业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及发达国家、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⑥长期经营达十年及以上的。

  D.“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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