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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15:35:08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收藏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8〕65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1〕35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改社会〔2023〕699号)有关要求,2024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继续面向全省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黑龙江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聚焦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建设培育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生物技术、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黑龙江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黑龙江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参与产教融合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形成申报材料。

  第四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并扫描成单个材料(PDF格式)发送指定邮箱(hljshc2176@163.com)。

  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分支机构等可直接将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同步提交电子材料)。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照规划,开展合作工作。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上述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与省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3.对具有高成长性的校企合作创新成果和产业化优质项目,组织参加融资项目路演,促进产业与资本对接合作,校企合作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优先用于入库企业。

  4.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5.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6.《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七、日常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复审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以往已纳入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的企业不需重复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各市(地)相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号召优质企业积极申报。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寄送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另外,国家拟于今年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同时,做好申报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准备(具体要求请参照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文件)。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刘冠博0451-82622176

  省教育厅职教处郑怀东0451-82578298

  省人社厅职建处赵玉栋0451-87130318

  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薛崧楠0451-82877044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
附件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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