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工信规字〔2024〕1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网络安全和数据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4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网络安全和数据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关于网络安全和数字经济的有关部署,推动南沙区网络安全和数据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激发南沙区数字经济创新活力,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64类、第65类,以下简称“信软业企业”)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纳入扶持的其他对象。扶持对象应在南沙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或就业,并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服务相关业务。
二、扶持内容
第一条招引企业入驻
对新引入本区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其在本区开展网络安全或数据服务相关业务。其中,对在本区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信软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本区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二条招引创业团队
获得中国工业互联网安全大赛、“网鼎杯”网络安全大赛、网络安全优秀创新成果大赛、“羊城杯”网络安全大赛(含“羊城杯”粤港澳大湾区网络安全大赛)、“数据要素×”大赛广东分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DEFCON极客大会、XCTF国际联赛的网络安全大赛正赛或总决赛前三名的团队,获奖后1年内在本区实地经营并经营良好,给予该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条招引检测认证企业
对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络安全领域认可且新引入的企业,以及本区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络安全领域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复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络安全领域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参与赛事
对获得中国工业互联网安全大赛、“网鼎杯”网络安全大赛、“羊城杯”网络安全大赛(含“羊城杯”粤港澳大湾区网络安全大赛)、“数据要素×”大赛广东分赛等大赛一等奖以上、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获得DEFCON极客大会、XCTF国际联赛的网络安全大赛正赛或总决赛前三名的企业,按照所获奖项资金奖励标准的50%、30%、20%分别给予奖励,同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本条款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对持有网络安全能力认证(CCSC)、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网络安全类证书并与本区信软业企业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员,按照证书相关的考试及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名专业人员限申领一个证书的补贴,补贴由企业统一申请。专业人员应在申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达6个月,本条款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提升资质能力
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一级、二级认证或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一级、二级认证或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二级或以上等级评估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同项资质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执行。
对通过非跨境场景个人信息保护(PIP)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打造应用示范
在网络安全、数据服务等数字技术领域,每年择优打造不超过30个应用场景标杆案例,最高按每个场景实际投入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场景最高补贴300万元。具体依《广州市南沙区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对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网络安全示范项目的信软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八条推动数据有序跨境流通
对向基础电信运营商购买数据跨境通道资源等跨境通信服务,或购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含大湾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跨境流通服务且通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查或认可的企业,按照已履行的相关服务合同年度累计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促进数据产品交易
对在经省级以上数据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交易场所,获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年度挂牌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数据产品供方信软业企业,按照年度挂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提到的“新引入”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于2024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开始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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