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科技(教)处,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管)处,新疆军区保障部战勤计划处,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科技处,各社会力量设奖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年度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2024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类别为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提名标准
(一)自治区突出贡献奖
自治区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1.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为推动相关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在转化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的;
3.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十年以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自治区突出贡献奖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提名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5人。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提名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提名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6人。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提名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可划分为:
1.技术开发成果,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转化推广及产业化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社会公益成果,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4.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成果,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5.基层成果,由地(州、市)、县(市)(不含乌鲁木齐市及所属各区)所属单位和人员为主完成的本条前4类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在地(州)、县(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含央企、主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区级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地(州、市)及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
6.工人农民技术创新成果,由隶属于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农业单位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为主完成的本条1、2类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属于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性质并在新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在上述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或农民身份的科技工作人员。
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12人,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9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三、被提名条件
提名的自治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公民)和候选成果、完成人(公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具有前瞻性、原创性、效益性,支撑引领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成果。
(二)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三)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提名者应对候选人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四、提名方式和指标要求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成果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为自治区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以及其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
每个提名单位限提名1名自治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提名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数量不限。
(二)专家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历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者2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5名,可联名提名自治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1名,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1项。
联名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应为自治区单位专家,责任专家负责提名、异议答复、评审汇报等相关事项。
专家每人每年与他人联合提名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联合提名时与被提名成果(人选)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成果的完成人,不参与本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五、提名等级
自治区突出贡献奖不分奖励等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成果,建议奖励等级分为“提名一等奖”、“提名一等奖或二等奖”、“提名二等奖”、“提名二等奖或三等奖”、“提名三等奖”五种情况。提名者应明确所提名候选成果的建议奖励等级,候选成果纸质版材料正式提交后,成果建议奖励等级本年度不得变更。
六、提名材料相关要求
(一)提名成果应于2024年10月25日前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候选成果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22年8月1日前公开发表;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候选成果应当于2022年8月1日前完成技术整体应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应当于2023年8月1日前完成技术整体应用。
(三)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四)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同一年度不得被重复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2022年、2023年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前三完成人提名2024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六)用于支撑2024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成果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应为本成果独有,且未在已获国家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成果或本年度其他提名成果中出现。
(七)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是提交的主要论文、专著的作者;提名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成果的主要技术支撑内容必须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且前三完成人应当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八)提名书附件中提供的应用证明,应支持提名书中经济社会效益栏目填写的数据。应用证明应由实际应用单位或地州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原件。取得的经济效益应以销售合同、发票等作为主要支撑依据。
(九)历年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参加本年度的提名工作:
1.参加评奖后一直持续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创新内容上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如有新的创新成果、影响因子较大的新论文发表,出版新专著,获得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产品登记证书等);
2.参加评奖后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有大幅度增加,并能提供新的推广、应用证明及相关财务审计等证明材料。
(十)本年度所有提名成果(人选)应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公示情况须在网络填报截止前上传到“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相关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的情况。提名成果(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至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十一)各提名单位(专家)应切实履行提名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查提名材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客观填写提名意见。
七、材料报送
(一)材料要求
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成果实行网上提名及评审,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可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www.xjkjcgw.com)进行填写。
2.提名书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其所填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图片资料应当清晰、简洁,数据有相应依据。
3.除网上申报外,申报单位还需报送1套纸质提名材料。提名书应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进行生成打印,其所有要求签章处均应签字、盖章。提名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按要求加盖提名单位公章。
4.专家提名自治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科学技术奖候选成果的,可与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联系,必须于10月25日前提交专家提名函。经审查同意后给予提名号和登录口令进行网上提名。提名书应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进行生成打印,1套纸质提名材料须由提名专家本人签字,按顺序装订后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5.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等专用项目成果的登记、提名工作,请直接与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联系,严禁通过网络申报。
(二)报送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纸质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阳延琴 0991-3680722;0991-3823583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0991-3652231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邮编:830011
电子邮箱:xjkjtcgb@163.com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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