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4〕1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省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12万/年)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五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市(州)人社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中央在川单位无主(代)管部门的,可直接向我厅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社局统一组织。
(二)推荐。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于2024年10月18日下班前将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逾期不再接收。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推荐,并通知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材料须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三)设立。全国博管办对我省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公布核查备案结果,我省将对通过备案的单位下发新设工作站通知文件。
三、动态调整
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2024年)》,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全国博管办每年集中向我省通报工作站动态调整情况。被注销工作站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四、有关事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动员,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推荐各项工作,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所有申报材料需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申报材料包括:
(一)书面材料
1.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的推荐函1份。
2.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的《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
3.汇总后的《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信息简表》1份,用Excel表格编辑,单面打印。
4.佐证材料一式2份,加盖骑缝章,与《申请表》合订成套。对申请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报表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提交代表性证明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页),包括但不限于:
(1)法人资格、经营业绩、评价评级、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证明;
(2)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全职(社保或工资关系)证明;
(3)国省科技创新平台证明;
(4)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入选国内外知名榜单等证明;
(5)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情况和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证明。
(6)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二)电子材料
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包括在川无主(代)管部门的央属单位)将申报单位的《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汇总后的《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信息简表》(Excel格式)电子文档,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箱scsrstbshpt@126.com。《工作站备案申请表》《信息简表》等资料请登录我厅网站(http://rst.sc.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
联 系 人:苏红亮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86743229 邮 编:61004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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