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区政府《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 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工作要求,为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创新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产业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第三条集群认定一般以产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管理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组织引导、集群科学规划和产业链协同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提升创新竞争力。
第四条集群认定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重点培育与试点带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集群试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特色优势突出,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 产业园区、经济小区申请集群试点,必须对产业的发展有愿景,对集群试点建设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的规划。
(三) 科技领军企业申请集群试点,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对所在地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对集群试点建设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的规划,对集群内企业必须发挥服务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 申报主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二) 区科委按照《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附件)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集群试点期一般为两年,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经费的3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按照认定后50%、验收后50%的比例划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科委负责产业创新集群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指导监督。
第八条产业园区、经济小区或科技领军企业负责集群试点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和集群试点建设的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试点期满,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打分(100分制),区科委根据分值做出验收结论:
(一)项目打分分值高于80分(包括)的,则视为验收合格,则一次性全额拨付核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尾款;
(二)项目打分分值60分(包括)至80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则一次性部分拨付核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尾款;
(三)项目打分分值低于60分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并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试点期的,提前三个月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区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延长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松科委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松江区产业创新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单位:家、万元、% 、人、项)
一级 |
二级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创新 |
工作 |
01.制定创新集群建设工作计划 |
5 |
02.建立创新集群建设工作机构 |
5 |
||
创新 |
03.集群产业链和外部资源协同机制 |
5 |
|
04.创新创业文化 |
5 |
||
创新 |
产业 |
05.产业市场前景 |
5 |
06.产业特色优势 |
5 |
||
集群 |
07.企业总数 |
5 |
|
08.经济总量 |
5 |
||
研发 |
09.集群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
5 |
|
10.集群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
5 |
||
11.授权发明专利数和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10 |
||
创新 |
12.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 |
10 |
|
1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数 |
5 |
||
1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 |
5 |
||
服务 |
技术 |
15.研发和服务机构数 |
5 |
16.合作的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总数 |
5 |
||
金融 |
17.合作的投融资机构总数 |
5 |
|
18.获得各类创业投资的企业数 |
5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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