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
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投资评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选聘第三批常州市投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按照“博采众长、补短强特”的原则,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聘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基建财务、智能化信息化等领域共计40名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主要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全过程管理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相关单位专业人员中选取。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无不良职业记录,在投资评审过程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3.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投资评审活动。条件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通清单编制审核、工程估(概)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知识,了解新材料和国内工程造价动态。
5.能够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服从安排,接受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接受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专业技术条件
1.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如下:
(1)规划设计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注册证;
(2)工程造价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全国一级工程造价注册证书(或同等级造价类注册证书);
(3)基建财务类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4)智能化信息化类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市场情况。
4.熟练使用相关领域专业软件,如工程造价专业计价及算量软件等。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选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违反其它规定不适宜报考的。
三、专家的权利
(一)了解参与项目的相关情况。
(二)参与项目评审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讨论、调研。
(三)参与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业务研讨。
(四)向评审中心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按《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考试、评审(鉴定)、讲课等劳务费统一发放标准的通知》(常财行〔2020〕3号)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四、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对工作成果负责。
(二)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具有争议的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出具专业意见。
(三)协助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开展与评审业务相关的工作。
(四)接受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专家的申报
投资评审专家申报遵循“自主申报、单位推荐”原则,申请人员填写“常州市投资评审专家申报表”(附件),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确认,并附下列资料:
(一)申报专家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推荐材料(不超过500字,包括该人员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近几年业绩和实践经验等)。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申报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4年9月25日—10月18日。请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于2024年10月18日前报送《常州市投资评审专家申报表》及其他申报材料至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综合科(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联系人:吴晓清,联系电话:83871603。
(二)资格审查: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综合各专业需要,组织资格审查,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人员的执业声誉、奖惩情况等,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名单公示: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将对拟入选评审专家进行公示。
(四)组织选聘:公示期满后颁发聘书,原则上聘期两年。
七、续聘解聘
组织聘期届满后,常州市投资评审效能中心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际进行续聘或更替。到期未予续聘的视同专家资格到期终止。因身体条件、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及时书面函告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将终止其专家资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被解聘人员以后不再具备申报评审中心专家的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行使专家权利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影响评审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有关工作。
(五)由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受到处分的。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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