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单位等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市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的工作方案》(宁人常办〔2024〕27 号),我局经认真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等规定以及我市工作实际,拟提出修改《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部分条款意见,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9月30日(星期二)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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