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知》(苏药监办审批〔2021〕28号)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江苏省试行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4年第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一批6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标准试行期间,如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试行标准即行废止;江苏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标准转正,申请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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