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24年9月15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处理程序,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确定期限动工或竣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动(竣)工时限】本区范围内供应的工业用地动工时限原则上为《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竣工时限为《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动工之日起3年内。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时限执行。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实行动(竣)工告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宗地动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动工、竣工时间,并提供项目建设情况材料。
第四条【动(竣)工延期申请】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动工或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建设期限;或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延期的复函,重新确定建设期限。
延期动(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办理,不受前述两款规定限制。
第五条 【审核监管】加强对延期动(竣)工的批后监管,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企业筹建部门共同建立台账,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第二章 因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竣)工的处置
第六条【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动(竣)工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一)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已具备交地条件,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理由拒绝收地、或提出拒收事由明显不切合实际的除外);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含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处置】因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置:
(一)协商延长动(竣)工期限。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重新确定动(竣)工时间。
(二)协商收回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退回土地出让金,对地块已发生的前期投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价以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有资质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为参考,具体补偿价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如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按照现行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竣)工的处置
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竣)工时限内动(竣)工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招商、企业筹建、行业主管、属地街镇等部门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不予延期。特殊情况下,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
第九条【延期动(竣)工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竣)工时限内动(竣)工的,动(竣)工时限到期后,《出让合同》已约定履约保函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未签订履约保函条款的,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动(竣)工延期补充合同中约定“分类处置”违约责任。
第十条【闲置土地处理】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构成闲置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按照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已移交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项目延期动(竣)工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建设永久围墙)对地块进行保护,造成地块发生偷挖土方、偷排余泥、垃圾以及泥土流失、沉降等情况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动工开发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是指: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准;未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分类处置”违约责任释义如下:
(一)与《出让合同》约定的首次动(竣)工时间相比,延期动(竣)工时间一年以内的项目,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对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或者收回未动工的、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部分地块,并退回相应面积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出让金。”
(二)与《出让合同》约定的首次动(竣)工时间相比,延期动(竣)工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书面承诺并在补充合同约定:“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六十(与延期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时间对应,下同),对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结果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六十进行补偿;或者收回未动工的、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部分地块,并退回相应面积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出让金。”
(三)与《出让合同》约定的首次动(竣)工时间相比,延期动(竣)工时间五年(含五年)以上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书面承诺并在补充合同约定:“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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