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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13:21:48 发布部门:太仓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苏州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禽类制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本着“科学规划、标准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确定活禽集中屠宰企业与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强化活禽经营主体质量安全、防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有效规范全市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实现禽流感疫情防控,充分保障公共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二、活禽集中屠宰与定点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原则

  (一)活禽集中屠宰企业设置原则。根据《苏州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等要求,全市规划设立一家取得苏州活禽集中屠宰证的活禽集中屠宰企业,年设计屠宰能力1000万羽以上,对活禽实施集中屠宰,满足我市活禽集中屠宰需求。

  (二)定点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设置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包括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以市人民政府通告的名录为准。除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外,其他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集中屠宰。后续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活禽交易日常管理运营政策。

  三、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建设使用流程

  (一)定点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继续执行《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活禽交易的通告》要求,城厢镇、科教新城、娄东街道、陆渡街道行政区域内不设置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全市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在符合条件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置,不含活禽宰杀)。沙溪镇、双凤镇、浏河镇、璜泾镇、浮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设置独立的定点活禽零售市场。

  (二)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建设流程。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定点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要求(详见附件1、2),确定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并制订建设或改造方案,报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进行出资建设或改造,建设改造完成后报联席会议进行验收。

  (三)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发文公告流程。根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建设一批、验收一批、公告一批”的原则,验收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通告,作为第一批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向公众开放。后续根据第一批定点活禽交易市场运营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申报第二批定点活禽交易市场。

  四、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一)活禽集中屠宰管理规范。建立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采取“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冷鲜上市”,活禽集中屠宰上市后禽类产品实行“两证、一脚环”制度(禽类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产品检疫合格脚环),指导集中屠宰企业实施二维码溯源,从运输配送到消费末端采取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运输配送过程中必须使用冷藏运输车辆,在销售时必须使用冷鲜销售设备(如冷鲜保存柜等),实现禽类产品追溯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让消费者放心购买。

  (二)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一是制订管理方案。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详见附件3、4),牵头制订定点活禽交易市场日常管理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场管理者按照管理方案落实日常管理,未审核通过不得投入使用。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每周休市、定期清洗消毒、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无害化处理等日常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者日常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通过合同、考核等确保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日常经营。三是明确经营职责。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示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经宰杀不得交付、做好个人防护等日常管理要求,配合管理方做好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无害化处理、健康防护培训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站在维护食品安全、保证市民身体健康的高度,提高对实施活禽集中屠宰的认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相关工作,把活禽集中屠宰与活禽定点交易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着力构建“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活禽交易和集中屠宰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活禽交易点改造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严格实施活禽交易和集中屠宰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活禽市场长效监管体系,确保上市禽类及制品质量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点改造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积极支持引导原活禽经营户就地转型从事冷鲜禽产品经营或转向从事其他行业经营。市商务局负责加快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做好活禽交易场所废弃物和死亡禽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强化对无固定门店的流动活禽交易摊点查处力度。市卫健委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场内销售禽类产品质量的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健全日常考核、实施奖惩并举。建立定点活禽交易市场专项考核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制订完善定点活禽交易市场专项考核细则并动态调整考核指标,开展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检,科学评价定点活禽交易市场日常管理运营状况,对日常管理好的定点活禽交易市场予以通报奖励,对日常管理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次通报管理不到位的移出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名录。

  附件:1.太仓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设置要求

  2.太仓市定点活禽零售市场设置要求

  3.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者日常管理要求

  4.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者日常管理要求

  附件1

  太仓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设置要求

  1.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周围有围墙,运输活禽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定点活禽批发市场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3.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存放。

  4.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5.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配备灭蝇灯、防鼠网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附件2

  太仓市定点活禽零售市场设置要求

  1.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经营区域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域与消费者之间隔离,隔离设施上的发货窗直径不大于30厘米;隔离时,采用砖墙、钢化玻璃等材料整体隔离。

  2.活禽存放间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活禽宰杀间与存放间分开,宰杀间与出售间分开,之间全部采用钢化玻璃隔离。

  3.活禽经营区域墙面瓷砖到顶,设有排风装置;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有一定斜度,设下水明沟;固定禽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禽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采用多层式禽笼的,在每层底部安装抽屉式接粪盘。

  4.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配备灭蝇灯、防鼠网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5.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符合环保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附件3

  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者日常管理要求

  1.定点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场所内显著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休市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

  2.交易日和休市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禽类交易市场消毒指南》,对交易场所、宰杀区域、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3.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建立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的档案,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5.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7.制订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8.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附件4

  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者日常管理要求

  1.在经营地点公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至少保存12个月。

  2.配合定点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者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死亡禽类的无害化处理。

  3.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不得将活禽批发给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之外的经营者。

  4.销售给个人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未经宰杀不得交付给买受人。

  5.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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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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