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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 10:50:35 发布部门:惠州市商务局 收藏

  惠市商务函〔2024〕353号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助力实施“百千万工程”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2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63号),促进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4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申报工作,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资金使用指导、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附件:2024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申报指南

  惠州市商务局

  2024年9月20日

  (联系人:刘亚真、林嘉怡,电话:0752-2233029)

  附件

  2024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助力实施“百千万工程”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2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63号)。

  二、申报事项

  (一)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二)农村电子商务扶持

  (三)“百千万工程”项目扶持

  三、受理条件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正常运营,信用良好。对有失信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视失信行为性质和程度予以相应减少或取消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依规取消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四、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电子商务应用扶持

  支持企业“上网触电”拓展销售渠道,2023年限额以上且按规定纳入商贸业联网直报的电商企业,对其电商平台建设或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该项目为竞争性分配项目。

  (二)农村电子商务扶持

  支持企业利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线上平台、渠道销售我市农特产品及农村工艺品等。企业2023年度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且纳入商贸业联网直报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百千万工程”项目扶持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布点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等,促进农村产品销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企业线下店实际运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且年营收在300万元以上,每个线下店将给予按实际投资额(仅限室内装修、店招门面、显示屏、货架等费用,不包括工程基建、水电物业、运营成本等)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和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单项符合多个补助条件的,可就高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2024年惠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申请表》(附表1),下载打印申请表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取得业绩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5.经备案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

  6.2023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免税,需提供情况说明)和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

  7.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线上销售页面截图和网址)、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情况截图、商贸业联网直报系统“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截图等;

  8.平台建设发生的费用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等能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复印件(费用为上年度支出,支出主体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且费用不得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土地购置费及租金);或上年度支付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如发票数量较多,书面申报材料可提供金额前十的发票复印件,且所有发票刻录光盘附后,并上传“粤财扶助”平台)。以上平台建设费用,或第三方电商平台服务费,需填报费用明细表(附表2)。

  9.线下实体店投资额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施工合同、转账凭证、财务票据、结算清单等。

  电子商务应用扶持项目需提供前8项材料,农村电子商务扶持需提供前7项材料,“百千万工程”项目扶持需提供前7项及第9项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粤财扶助”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于9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粤财扶助”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三)终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复核。

  (四)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可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填报附表3《___县(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情况表》,于2024年10月18日前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初审情况表纸质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商务局。

  (五)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惠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将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向市财政局请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督和检查:

  1. 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2.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一经发现有造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停止该企业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申请单位收到资金补助后,应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办理部门

  惠州市商务局

  八、受理窗口

  线下受理窗口: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408室,刘亚真、林嘉怡,电话:0752-2233029。

  九、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9日至30日(以“粤财扶助”平台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 附表1-3.xls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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