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联合省委宣传部草拟了《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
二、反馈方式: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可发送邮件至kjc_czt@hainan.gov.cn,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邮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单位和个人均可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
附件: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意见稿)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文化发展需求及省委宣传部提出的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结合文化发展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汇总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负责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监督资金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管理;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备案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党委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专项资金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跟踪反馈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省委宣传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编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一)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贴。
(二)农垦居放映公益电影。
(三)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运转。
(四)市县创建省级文明村镇。
(五)市县举办我省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省级财力情况,采用项目法结合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市县举办我省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余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因素及其标准如下:
(一)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对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二)农垦居公益电影放映。按每个农垦居一年放映12场、每场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运转。按每所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20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创建省级文明村镇奖励。按当年创建文明村镇数量、10万元/村(镇)予以奖励。
市县资金额度按以下方式测算:
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数量×老放映员补助标准+(该市县农垦居数量×农垦居放映电影补助标准+该市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数量×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补助标准+该市县创建文明村镇数量个数×创建文明村镇补助标准)×绩效调节系数。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可根据中央部委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每年6月30日前,省委宣传部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等。各市、县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含绩效目标)后于8月31日前报省委宣传部。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上述第七、八条规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和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委宣传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省委宣传部。
若省委宣传部逾期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对市县专项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将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旅规〔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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