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执行情况,我们编制了《2023年苏州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基金目录》,见附件), 并公布全区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3年 12月31 日在高新区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
二、2024年1月1 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4年1月1 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四、本通知发布以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高新财〔202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苏州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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