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包装、贮存、转运要求,明确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标准化服务体系,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等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900-047-49)及废弃危险化学品(900-999-49)的污染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900-044-49)、实验室废气治理中产生的废活性炭(900-039-49)以及工业企业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分类管理
实验室危险废物分为废弃危险化学品、液态废物、固态废物三大类。实验室危险废物只能归于具体某一类,混合多种有害成分的危险废物按照附件1自上而下的顺序确定类别。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900-999-49。
(二)液态废物
1.有机废液
高卤素有机废液(卤素含量>5%):900-047-49;
其他有机废液:900-047-49;
2.无机废液
含氰废液:900-047-49;
含汞废液:900-047-49;
酸性废液(PH<6):900-047-49;
其他无机废液:900-047-49。
(三)固态废物
废弃包装物及包装容器:900-047-49;
其他固态废物(含实验中使用的手套、利器):900-047-49。
三、包装管理
(一)用于盛放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
(三)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应经预处理,消除反应性后方可投入容器或包装物内。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得投入同一容器或包装物内。
(四)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2008)要求,盛装不宜过满,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保留适当空间。
(五)固态废物包装前应不含残留液体,包装物应具有一定强度且可封闭。破碎玻璃器皿、针头等应存放于锐器盒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固态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存放。
(六)废弃试剂瓶(含空瓶)应瓶口朝上码放于满足相应强度且可封闭的包装容器中,确保稳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标注朝上的方向标识。
四、贮存管理
(一)一般要求
1.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或设置贮存点,贮存库和贮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2.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分类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与不相容的物质、材料接触。
3.贮存库、贮存点、容器和包装物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或贮存点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危化品贮存设施内,或经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5.实验室产生的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危险特性判定或鉴别,并经预处理稳定化后方可在贮存设施或场所内贮存。
6.贮存点、贮存库管理人员应每周对包装容器、防渗漏措施、标签标识、存放期限、投放记录表(附件2)、管理台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贮存库和实验室外部贮存点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8.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贮存点要求
1.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分为实验室内部贮存点和实验室外部贮存点。其中,实验室外部贮存点分为建筑内部贮存点及建筑外部贮存点。建筑内部贮存点不得设置于走廊、过道等公共区域,建筑外部贮存点不得设置于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
2.贮存点需在地面上涂覆或张贴黄色警戒线,明确贮存点的区域范围,并采取防风、防雨、防晒以及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
3.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存放液态危险废物时,需采取防渗漏措施,将容器置于托盘中。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液态危险废物时,应分类分区存放,且不得共用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4.危险废物在实验室内部贮存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0.1吨,在建筑内部单个贮存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0.5吨,在建筑外部单个贮存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吨。
5.实验室内部贮存点单个容器盛满后,贮存时间不应超过7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含氰废液在贮存点存放时间不应超过30天。其他实验室危险废物在贮存点存放时间不应超过90天。
6.包装容器或包装物外部应在醒目位置规范粘贴包装容器标识标签(附件3),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标示内含主要化学成分、收运量、联系人等重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电子标签。
各类危险废物采用不同背景颜色的标签:废弃危险化学品使用红色(色值C0 M96 Y95 K0),有机废液使用蓝色(色值C92M75 Y0 K0),无机废液使用橘黄色(色值C0 M63 Y91 K0),固态废物使用白色(色值C0 M0 Y00 K0)。
7.贮存点应建立投放登记制度,每一个收集容器对应一份投放记录表,记录投放时间、投放主要化学物质、投放人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投放记录表,投放记录表应作为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三)贮存库要求
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隔离。
2.在贮存库内贮存液态、半固态以及其它可能有渗滤液产生的危险废物,需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不相容危险废物不得共用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3.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时,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废气(含无组织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要求。
五、转运管理
(一)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贮存点收集后,应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规范贮存或者转移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二)实验室危险废物在内部转运时,应至少2名实验室管理人员参与转运并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收集和内部转运作业要求。
(三)实验室内部收运危险废物的车辆应使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车内需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并配备环境应急物资。
(四)实验室危险废物转运前应提前确定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应避开人员聚集地,转运人员需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和应急物资。
(五)实验室危险废物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时应符合HJ2025—2012中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运输前固态废物可使用带封口且有内衬的吨袋进行二次包装并封口;液态废物进行二次包装时,应具有液体泄露堵截设施;固态废物与液态废物不得混放包装;危险化学品需单独包装并符合安全要求。二次包装标签应符合HJ 1276—2022中包装识别标签要求。
六、管理责任
(一)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是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等工作(附件4),建立并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公开、事故报告等制度。
(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实验室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内申报有关信息或纳入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实验室外部贮存点需配备专人管理,并以实验室为单位做好台账记录。鼓励使用物联网技术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四)应加强本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参与实验活动的学员、研究技术人员、业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实验室废弃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时,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其规定的方式进行预处理、运输、贮存、处置。废弃医用麻醉药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报损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残留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废弃兽用麻醉药品时,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运输、贮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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