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印发《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10:05:08 发布部门: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宿州市院士工作站和宿州市专家工作站(以下统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聚融汇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第三条建站单位应是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四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补资金使用监管等。

  第六条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八条工作站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自愿组建。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四)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

  (六)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申报备案。

  (七)规范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院士工作站”或“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建站单位需提交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其中包括建站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院士(专家)全职在站工作时间等。

  (四)签约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进站和在研科技项目、科研基础条件材料。

  (五)院士确认函(推荐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查核。

  (三)市科技局对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登记备案的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协议期满的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网上自评申报、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三)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四)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五)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六)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所在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后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与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第五章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工作站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工作站奖补资金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工作站奖补资金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

  第六章诚信监督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