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市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保供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菜篮子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工作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3〕14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市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保供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菜篮子资金)是指从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保障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供应、流通和应急调控(储备)等方面的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支持菜篮子保供应方面的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管理。
第三条菜篮子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范、绩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根据菜篮子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实际,合理统筹安排菜篮子资金。各地菜篮子资金确保持续稳定,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菜篮子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提出菜篮子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开展菜篮子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菜篮子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做好菜篮子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
(一)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鼓励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向主城区(包括六区,县市除外,下同)供应菜篮子商品,依据销售发票,统计年供应主城区菜篮子商品销售额,要求销售额对应商品与基地类型相符,对年供应主城区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基地,分类给予补贴,其中生产类蔬菜基地每万元补贴80元,生产类其他基地每万元补贴40元;加工类、流通类基地每万元补贴20元;对年供应主城区菜篮子商品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但同比下降的基地,补贴标准下浮10%。蔬菜基地、其他生产类基地、加工和流通类基地销售额分别达到125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市级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
(二)菜篮子基地展销会参展摊位费补贴。鼓励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参加宁波市年货展销会,对参加年货展销会的基地,根据提供的缴费发票,对其发生的摊位费按80%给予补贴。
(三)高温季节市外调入生猪补贴。对当年6月-9月从宁波市外调入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企业的生猪,根据生猪调出地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等材料,对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企业给予补贴,每头补贴3元。此项补贴与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
(一)年度日常储备补贴。具体按照《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执行,储备品种、年度储备规模及承储补助标准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确定。其中承储价格在市政府同意的标准范围内以公开招标结果最终确定。根据承储企业提供年度储备台账、储备商品相关规范的购销凭证、年度检查情况、储备投放情况等,核定并兑现补贴资金。
(二)缓解市场供应波动储备补贴。为缓解菜篮子商品市场波动,保障市场供应平稳,需增加重点菜篮子商品储备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储备工作参照《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价格设最高限价,最终承储价格按公开招标结果确定。根据承储企业提供的年度储备台账、储备商品相关规范的购销凭证、年度检查情况、储备投放情况等核定并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规范经营,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
(三)近三年在市商务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诚信核查期,以资金申报截止日为核查起始日,追溯三年;兑现资金中若部分使用中央或省级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第六条政策的企业为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资格认定按照《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请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菜篮子基地保供应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申报年度向主城区供应情况说明;
(三)申报年度供应主城区的发票统计表(附件5)及发票复印件;第一次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上一年度供应主城区的发票统计表(附件5)、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菜篮子基地展销会参展摊位费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菜篮子基地展销会参展摊位费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参加年货展销会摊位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申报表(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储备协议复印件;
(三)储备商品进(出)库统计表;
(四)储备商品购销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五)农业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复印件(生猪、冻猪肉);进口报关单及检疫证明复印件(进口冻猪肉);
(六)企业储备商品投放证明材料(未组织投放不提供)。
第十四条申请高温季节市外调入生猪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高温季节市外调入生猪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企业申报年度6月至9月调入主城区生猪情况报告;
(三)高温季节市外调入生猪统计表(附件6)及全部生猪调出地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及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菜篮子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扣回所得的财政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菜篮子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目标,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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