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罗应急规〔2021〕1号)延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8月8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建。其中,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和罗湖辖区实际进行二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
第二级分类,包括26个专业组别(详见附件)。
第四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应急管理专家接受罗湖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突发事件应对、事故调查、灾害评估等工作中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与应急管理的政策、规范、规划的研究和论证;
(二)参与应急管理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课题合作、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参与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应急演练;
(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城市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
(四)参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为调查评估提供技术鉴定支持;
(六)参与应急管理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应急管理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及参加相关会议;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全区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和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应急管理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要求,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三)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参加相关评审、验收、巡查检查、调查评估等事项与本人及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及时如实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六)未经区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擅自以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由专家个人承担。
第三章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第八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12年;
2.本科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10年;
3.硕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8年;
4.博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5年;
5.属于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学历、工作限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消防工程师证书并在获得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的,优先考虑。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五)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九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以自愿参与、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区相关部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个人自荐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综合评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名单公示。区应急管理局将拟聘专家名单在罗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入库专家;
(四)专家聘任。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聘期原则上为3年;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
第十条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届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
(二)根据本办法有关解聘的规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被解聘专家应将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交回区应急管理局。
第四章应急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特点,委托单位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两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工作需要时,也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坚持谁申请、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委托应急管理专家服务的单位负责对专家的工作、履职、守纪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四)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五)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专家服务工作任务或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取得联系,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未经区应急管理局委派或同意,擅自以罗湖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对专家库专家组织开展考评。
第五章应急管理专家的保障和培训
第十四条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对应急管理专家在参加任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其他正当需求,委托单位应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罗湖区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区应急管理局不定期地针对典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组织日常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8日。
附件
应急管理专家库分级分类表
序号 |
一级(领域) |
二级(组别) |
1 |
一、事故灾难 |
工商贸组 |
2 |
化工与危化品组 |
|
3 |
交通运输组 |
|
4 |
城市消防组 |
|
5 |
建设工程组 |
|
6 |
特种设备组 |
|
7 |
环境突发事件组 |
|
8 |
电力组 |
|
9 |
二、自然灾害 |
汛旱风灾害组 |
10 |
地震地质灾害组 |
|
11 |
森林消防组 |
|
12 |
生物灾害组 |
|
13 |
三、公共卫生 |
传染病疫情防控组 |
14 |
食品安全组 |
|
15 |
药品安全组 |
|
16 |
医疗救援组 |
|
17 |
四、社会安全 |
反恐事件组 |
18 |
群体性事件组 |
|
19 |
经济安全组 |
|
20 |
涉外突发事件组 |
|
21 |
网络通信安全组 |
|
22 |
舆情应对组 |
|
23 |
五、综合管理类 |
科技信息组 |
24 |
专业搜救组 |
|
25 |
事故调查组 |
|
26 |
灾害评估组 |
概述:以上分类包括5个领域,26个组别。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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