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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7:21:31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收藏

  为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规范开展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工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共同起草了《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一、电子邮件:237365953@qq.com。

  二、联系电话:0871-63956068。

  三、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邮编650021。

  附件:1.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非税收入缴款人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非税收入资金退还渠道,按退库和退付办理。退库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退还应退非税收入;退付是指通过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向退付人退还应退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退库(付)原则上以人民币为限,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一章退库(付)范围

  第四条按政策规定应当退库(付)的,因业务错办、业务变更、业务退办等其他原因导致错缴、多缴、重复缴费需要退库(付)的,其他有明文规定或需专项审批退库(付)的情形,可以申请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付)。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执收单位负责收集申请人提出的退库(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并结合执收单位职责对业务真实性,申请材料政策合规性、完整性和资金上缴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申请材料完整性,核实资金缴库或缴入财政专户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资金退库,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根据财政部门指令办理资金退付,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退库(付)业务流程

  第九条非税收入退库(付)应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发起申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由于登记变更、灭失等原因导致申请人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或账户注销等原因导致的收款账户名称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说明,且执收单位审核意见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退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电子退库(付)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电子退付网上申报”或财政部门提供的其他网络渠道核验拟申请退还资金对应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录入需要退库(付)的具体情况及收款账户信息,申请退库(付)。

  (二)执收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同意退库(付)的,提交财政部门审批;不同意退库(付)的,应注明原因退回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正后重新审核办理。

  (三)财政部门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退库的,生成退库报文发送人民银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同意退付的,生成退付报文发送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同意退库(付)的,应注明原因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将意见反馈缴纳人;需补正材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执收单位,待补正后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办理。

  (四)人民银行收到电子退库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将资金划转至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财政部门并告知原因。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意见反馈执收单位。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退付报文当日(超过营业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退库(付)涉及的电子报文应当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接口报文规范。向人民银行推送的非税收入退库电子信息包括电子收入退还书(1104报文)和电子退库审批表(1204报文)。人民银行办理结果包括与征收机关退库核对通知(3123报文)和TIPS批量处理结果通知(3190报文)。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结果为缴款资金退付结果报文(2617报文)。

  第十二条手工退库(付)业务流程

  使用纸质票据收缴入库的非税收入,采取手工方式办理退库(付)。

  (一)申请人填写《云南省非税收入退库(付)申报表》(见附件),提供原缴款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执收单位申请退库(付)。

  (二)执收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退库(付)的,应在完成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退库(付)的,应于完成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退库(付)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完成审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执收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退库的,应在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云南省财政收入退还书》发送人民银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同意退付的,书面通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不同意退库(付)的,书面告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完成审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执收单位。

  (四)人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退还书》及相关申请资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理资金汇划;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知执收单位。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按照非税收入项目分成比例分级入库的,由各相关财政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通知人民银行将资金从相关国库统一退库。各财政部门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因不同意退库(付)被退回的,流程结束。需要补正的,同一申请流程在补正后可再次提交。因收款账户有误导致退库(付)失败的,由人民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退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通知申请人更正收款账户后重新提交办理。

  第四章 汇缴类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缴库前应退还缴款人的,经执收单位审核同意,直接从执收单位退还,对应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冲红处理,退还的资金从执收单位待缴财政资金中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缴库后应退还缴款人的,由执收单位收集材料后统一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付)资金退至执收单位账户后执收单位应及时退还缴款人。

  第十七条按照现行教育收费管理体制,除缴错财政专户的情形外,教育收费缴库后不再办理退付,由执收单位从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非税收入经收金融机构在办理经收业务收到错误代码时,应正常开展经收业务,不得随意退回资金或进行交易冲正。日终对账确实需要进行交易冲正的,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指令办理。

  第十九条各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付)业务,对办理结果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退库(付)申请材料清单

  2.云南省非税收入退库(付)申报表

  附件1

  退库(付)申请材料清单

  一、电子退库(付)

  (一)依据材料

  1.政策性退库(付)依据为相关政策文件、批复等。

  2.其他原因退库(付)依据主要包括业务申报材料或业务变更、业务退办材料。

  (二)缴款凭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汇缴非税收入项目还需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联的应退款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手工退库(付)

  (一)云南省非税收入退库(付)申报表。

  (二)依据材料(政策文件、批复文件等)。

  (三)缴款凭据复印件。汇缴非税收入还需提供单位收款凭据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2

  云南省非税收入退库(付)申报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缴款账号  
缴款日期   缴款金额  
缴款凭证名称   缴款凭证号码  
申请退库(付)金额(大写)  
收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及账号)  
退付原因:

 
退付单位(执收单位)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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