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审批规字〔2024〕1号
区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推进中如遇困难或问题,请径向区行政审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24年9月3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服务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简化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流程,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机制惠企利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4号)及工作实际,优化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服务机制,特制定本措施(简称“工业提容”2.0)。
第一条 优化投资协议加快工业投资落地。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项目,企业应与区投资促进、科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产业部门签订投资协议。产业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调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_____项目(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投资协议(示范文本)》(埔政数〔2023〕6号)的相关条款,但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动竣工时限。项目应在设计方案获批后6个月内进场实施基坑开挖、桩基础施工等实质动工作业,并完成工业固投入统。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竣工(产业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在投资协议中对竣工期限进行调整或约定例外情形)。
(二)租金优惠。项目在建成投产后5年内,企业对产业发起部门引进进驻园区的项目给予租金优惠(产业部门结合项目实际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候具体约定租金优惠)。对于国企投资项目,租金优惠应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
第二条 推动实体项目提容扩产。对于企业因技术升级、转型改造、增资扩产等需要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在层高、荷载、标准层面积等厂房建筑设计方面,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建设服务于生产的需求。
第三条 加快载体园区开发建设。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科技或工业和信息化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划或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园区可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建设载体园区用于厂房出租。载体园区原则上应规划建设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40%的高标准厂房,在层高、荷载、标准层面积等方面进行高标准设计(详见附表)。
第四条 保障存量工业用地按历史批复开发建设。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取得规划条件或已取得总平面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且仍然有效并仍具备实施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详细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但近中期暂不组织实施的,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未有突破,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征得产业、规划部门同意意见后,根据有效的批复文件直接受理后续报建手续,无需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
第五条 优化程序推动解决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历史问题。对于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详细规划已调整但近中期暂不组织实施的存量工业用地,用地单位申请仍按工业用地建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地块可纳入在编控规的,在编控规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要求,企业免于提交提容论证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直接核发批复。
(二)地块已取得规划条件或已取得总平面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且仍然有效的,如工业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需突破前述历史批复文件,由产业部门函告区行政审批部门,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征求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以及街镇园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分类办理:
1.各部门无实质性反对意见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按权属用地性质直接开展提容审批;
2.相关部门提出实质性反对意见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区层面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按权属用地性质直接开展提容审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后续结合详细规划优化进行落实。
第六条 连片提高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集中连片调整全区工业产业区以及村镇工业集聚区块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等指标。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项目,其容积率符合调整后片区指标的,无需企业单独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控规修正方案论证,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规划报批。
第七条 优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程序。经审批同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凭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将明确动竣工时限、租金优惠等内容的投资协议作为补充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权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需要的相关材料后,同步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措施规定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4号)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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