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集成电路企业集约集聚,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工信电子〔2023〕1号)要求,组织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有完整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符合所在区县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集聚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且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纳税违规行为。集聚区可以是单一楼宇,也可以是同一片区内的楼宇群。
(三)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技术服务,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集聚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EDA研究开发工具、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引培训、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四)集聚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相关产业领域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累计不少于10项;集聚区主要骨干集成电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以下两项需满足任意一条:
(五)集聚区规模效益明显,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集聚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认定当年应不少于5年。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若产值效益突出,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度集聚区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5亿元/万平方米(集聚区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集聚区占地总面积),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3万平方米。
(六)集聚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已建成的集聚区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集聚区入驻集成电路企业不少于10家或集聚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集聚区,区内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区总建筑面积的30%。
二、有关要求
1.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集聚区申报工作。
2.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申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书”),报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纸质材料需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加盖骑缝章。信用承诺书需申报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材料真实可靠,特别是对产业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填报《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出具报送文件(附:附件1和附件2)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书”推荐单位及“情况表”区县政府意见处需加盖区县政府公章。
4.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于10月10日前报送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卫超 联系电话:51702612
地址:龙奥大厦c305室
邮箱:sgxjdzxx@jn.shandong.cn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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