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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17:49:42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收藏

 通发改〔2024〕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服务

  实体经济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十百千”产业集群培育工程为牵引,夯实金融资金要素保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副中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打造金融多元化供给矩阵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50家,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超过2亿元的银行机构,支持50万元。

  2.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并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担保率下调至1.5%以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担保金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二)加大符合副中心定位的重点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面向重点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最高支持300万元。

  2.面向重点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融资租赁投放金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支持科创企业与人才发展力度

  1.积极开展投贷联动,探索“人才贷”“认股权贷”业务,服务人才超过20人、服务企业超5家、发放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银行机构,一次性支持30万元;年度新增发放“人才贷”“认股权贷”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银行机构,支持5万元。

  2.年度新增科创企业首台(套)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科技保险等保险保费超过100万元的保险机构,支持5万元。

  二、畅通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路径

  (四)对符合副中心定位的重点企业于三年内获得的首笔银行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融资企业首贷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

  (五)对符合副中心定位的重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开展设备更新升级的,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项目及符合副中心定位的重点企业用于投资建厂、设备购置,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七)对积极开展绿色业务,符合副中心定位的重点企业用于拓宽绿色业务、加快绿色发展,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八)对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增信分险的,按照担保费用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九)城市副中心非国有平台类高精尖产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的5‰,对发行人最高支持200万元。在境外发行各类债务工具融资的,按照实际投入本区资金的1%,对发行人最高支持400万元。

  (十)探索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企业经营活动的“人才贷”及“认股权贷”等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以上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最高支持10万元。

  三、支持产业资本深度融合

  (十一)支持发展风投创投,壮大耐心资本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创新业务。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1.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驻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其近3年内投向副中心重点领域非上市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规模(除去市区财政投资部分),1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资金支持;3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资金支持;5亿元以上投资部分,按2%给予资金支持。单笔申报资金最高支持20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规模不予计算。

  2.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其上一年度退出投资收益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2000万元。此项支持与第1项支持同一基金不能同时享受。

  3.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近3年对副中心重点领域非上市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5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规模不予计算。

  (十二)支持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对获得QDLP或QFLP试点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获批额度的1‰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附则

  (十三)本细则各支持条款中企业同时符合市级政策条件的,支持同步申请。同时符合副中心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开展支持。

  (十四)本细则由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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