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29日
潮州市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经认定属于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 潮州市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实施
意见遵循政策引导、公平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潮州市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或总投资额不限但属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旅游饭店)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三)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不低于15万元。
第五条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按监管协议约定如期开工,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并投产的,项目投产满1周年的首个完整自然年算起,前3周年作为一个奖励期,平均每年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达到认定标准1.5倍的,按3年年均高质量发展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高质量发展奖励金由项目单位向所属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书面申请。潮安区、饶平县(含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县区财政列支,湘桥区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和湘桥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列支,凤泉湖高新区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条享受本措施规定奖励的产业项目,不再享受我市其他类似奖励政策。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应根据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对项目单位的履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实行全方位监管,按照完整宗地开工、竣工、投产、投资强度、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等不同阶段进行考核,并按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给予奖励或承担违约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授权辖区内产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园区管理机构与项目投资者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行使监管责权。
第十条为确保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切实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1年未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开工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开工建设,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投产,投产后的培育期为1年。项目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则须另行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投产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核查,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项目单位投产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进行考核。投产后1年作为培育期不考核高质量发展贡献。投产培育期满之日起首个完整自然年算起,3个周年内,高质量发展贡献基数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年份,项目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第十五条 项目属四星级及以上标准酒店(旅游饭店)的,总投资额不限,但必须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要求建设和申报,建成之后必须通过相应星级评定机构评定,项目开业4年内无法通过评定、用地出让底价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的,项目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项目违约金。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退出机制按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文旅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不一致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按程序组织修订,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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