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各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省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工作实际,省科协修订《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已经省科协十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3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组织建设,健全团体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企业科协,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
第三条省科协发展和服务团体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贡献力量。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科协的省级学会是省科协团体会员。省科协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科协是省科协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省级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加入省科协成为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
(二)团结引领所联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成立时间3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具有健全的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近3年年度报告无异常情况。
第七条省级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有健全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
(三)学会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或重要贡献;
(四)具有300名以上个人会员;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和决策咨询能力;
(六)有一定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企业科协工作得到企业决策层、科技工作者的广泛认可;
(二)企业科协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担任;
(三)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企业50%以上科技工作者;
(四)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省级学会和企业科协,有加入省科协的意愿,可向省科协提出入会申请,依程序加入省科协。
第十条省级学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法人登记证书;
(三)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党建工作情况统计表;
(四)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学会章程;
(五)理事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经费收支、活动开展等情况)和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
(八)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省级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的公函;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企业党组织(决策层)同意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的公函;
(四)经企业党组织(决策层)批准的企业科协章程;
(五)企业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和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七)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科协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的,由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科协党组会审议后,提交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和企业科协,由省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省科协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省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对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获得省科协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省科协发布的项目,获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六)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等。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维护省科协声誉;
(三)接受省科协的领导,执行省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省科协报告工作,提供年报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省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对于省级学会,不因加入省科协成为团体会员,而改变其与业务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对于企业科协,不因加入省科协成为团体会员,改变其所在单位对其的领导关系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协会对其的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中的省级学会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科协由所在单位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省科协通过项目、活动等方式支持团体会员的能力建设,推动学术、科普、智库、人才和国际合作资源向团体会员延伸共享。支持团体会员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加强期刊出版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省科协加强与省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科协的所在单位沟通联系,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团体会员的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团体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以及水平评价等活动。
第二十条省科协支持各类团体会员在发展、服务个人会员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建共享工作阵地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省科协建立科学合理的团体会员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加大对优秀团体会员的激励力度,引导团体会员优质发展。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应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所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情况、对省科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团体会员换届或届中调整理事长(会长、主席)、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等,应在完成备案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人选情况向省科协报告。
第二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省科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给予团体会员约谈、限期整改、警告等处理的,授权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处理的,由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科协党组审议后,提交省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六条团体会员退出省科协或被撤销团体会员资格,须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省科协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团体会员是省级学会的,有退出省科协的意愿,经省级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省科协。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是企业科协的,有退出省科协的意愿,经企业科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决策层)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省科协。
第二十九条省级学会或企业科协所在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团体会员当然退出省科协。
第三十条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团体会员,其权利义务自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成立的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科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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