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预〔202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厦财规〔2024〕2号),为促进工贸协同联动,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就优化厦门市供应链协作基金运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金规模
供应链协作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并统筹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和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额度,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动态调整子基金规模。
二、拓宽支持对象范围
(一)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纳入供应链协作基金“白名单”:
1.经认定的工业核心企业。
2.向上述工业核心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业务,与核心企业交易金额达0.2亿元以上的在厦规上工业企业、交易金额达0.5亿元以上的在厦限上批零企业。
(二)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纳入供应链协作基金“白名单”:
1.经认定的商贸核心企业。
2.向上述商贸核心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业务,与核心企业交易金额达0.2亿元以上的在厦规上工业企业。
3.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在厦限上批零业销售主体(汽车、家电等消费品零售额需达企业零售额50%以上)。
(三)供应链协作基金企业“白名单”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会商确定,其中核心企业按照厦门市供应链白名单管理办法认定。
三、提高融资支持上限
(一)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提高至最高1亿元。
(二)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单家企业融资支持提高至最高3亿元,同一控制人控股企业的合计融资支持提高至最高8亿元。
四、降低融资利率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供应链协作基金支付的融资成本统一调降为2%/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承担。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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