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24〕168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强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江科〔2024〕89号)有关要求,现开展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
2022年及以前获批建设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附件2)。
二、考核评估要求
对照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条件开展考核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江门市内,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业务。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150万元;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全职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全职科研人员总数的30%。
(三)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四)具有健全的创新治理机制和科学的内控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发展绩效或预期。
三、评估方法及步骤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填报考核评估材料。
(二)各新型研发机构对照考核评估要求开展自评,于9月30日前将考核评估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送至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于10月18日前将材料报送至我局。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评审和核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对不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估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名单报至我局,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为优秀、良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评为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对评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5日
(联系人:陈国康,电话:8228275,电子邮箱:kjjkjptglk@jiangme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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