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崇明软实力,加快推动崇明区广告企业集聚及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崇明区实际情况,研究草拟了《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地址:cmqwjk@163.com。
2.来信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88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网监科
附件: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崇明软实力,加快推动崇明区广告企业集聚及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广告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的广告类企业及广告产业园区。
二、支持内容
(一)发展广告新型业态
1.支持探索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以直播类、短剧类等形式广告为主营业务的广告企业,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占有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加强广告技术应用与数据支撑
2.鼓励广告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3.支持广告行业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究投入,实现技术应用并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经认定,按照广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10%-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打造广告创意设计高地
4.区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在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广告奖项的,如长城奖、黄河奖、上海国际广告节奖等,经认定,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单个广告奖项按照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单个广告企业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促进广告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建设
5. 鼓励广告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水平,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6.自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7.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 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一级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取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 使用许可及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的广告企业,累计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9.对获得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崇明区质量金奖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10.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广告企业,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鼓励广告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五)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及高速成长
11.鼓励广告产业园区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营运资助;对获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营运资助;对获评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营运资助。
12.助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对依法在崇明设立的广告产业领军企业,带领广告业发展,经认定可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13.首次纳统广告企业,给予每个广告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年度广告营业收入(广告代理部分的广告营收应为实际的广告费收入,系差额,下同)5000万元-1亿元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营业收入0.5%的一次性资助;年度广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资助,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工作满两年以上员工分别超过200人、500人、1000人的广告企业,分别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本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110%—130%、130%—160%、160%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
14.支持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活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广告企业有序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扶持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中小微广告企业加快自身转型升级和提质扩容,孵化一批以数字广告为特色的广告企业。
(七)推动广告业国内外交流合作
15.对主办广告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八)加强广告人才队伍建设
16.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九)鼓励对广告业提供金融服务
17.上市支持。上市广告企业符合其他上市资助条件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18.加强广告企业融资服务,在发挥大数据融资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为广告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受理服务,便利广告企业就近咨询办理金融业务,加快审批及放贷流程。
对符合本区生态产业发展要求并获相关部门立项批准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
(十)加强公益广告宣传
19.支持探索本区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广告从业者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
三、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财政体制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支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支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四)本实施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申报时间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印发的具体通知为准。申报主体所属乡镇、集团(园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形成联审意见。需专业机构进行认定的材料,邀请第三方审计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认定。
(六)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七)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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