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类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居民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知名”个体工商户: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的;
2.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专利权等且在乡镇街道及以上有一定知晓度的;
3.属于县区级及以上老字号、百年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的;
4.在县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5.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的;
6.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的;
7.在“小个专”党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市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获得过荣誉等的;
8.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知名”类。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指依托国内外区域特色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特色”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经营西宁本地特色农产品、农业品牌、传统特色产业、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3.依托县区旅游资源,经营县区级及以上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等服务行业且具有代表性;
4.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7.采取具体举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市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度融合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中的;
8.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特色”类。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社会贡献度较高的优质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拥有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经营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2.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县区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或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3.执着坚守、经营状况良好,纳税正常且长期经营超过7年的;
4.吸纳就业表现突出的;
5.获评县区级及以上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且近一年内无属于经营者过错的消费投诉举报记录;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7.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
8.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优质”类。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新型”个体工商户:
1.主营业务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2.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3.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扶贫助贫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4.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5.从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
6.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新型”类。
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五)“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负面清单
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有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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